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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

鎖定
《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是2020年10月20日經北京市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該規定是為了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實現小客車數量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改善生態環境,制定的暫行規定。 [1] 
中文名
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
適用地區
北京市
分    類
規定
所屬類型
地方政府規章
修改時間
2020年10月20日
實施時間
2021年1月1日

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規定修訂

2010年12月23日第227號,《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已經2010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的決定》經市人民政府第17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 [2-4] 
2020年6月1日,《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修訂徵求意見稿)》發佈。 [5]  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修訂徵求意見稿)》,擬從2021年起,夫妻間辦理車輛變更登記,婚姻關係存續期要滿一年,且受讓方名下無車、無指標。權威部門解讀,這項規定旨在打擊通過結婚登記買賣小客車指標的違法行為。 [6] 
2020年10月20日,《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經北京市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 

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實現小客車數量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改善生態環境,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市實施小客車數量調控措施。小客車年度增長數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生態環境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小客車需求狀況和道路交通、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第三條 小客車配置指標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促進公共資源均衡配置的原則無償分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標調控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家庭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車配置指標的,應當依照本暫行規定向指標調控管理機構辦理申請登記。
單位和個人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通過輪候方式取得,家庭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通過積分排序方式取得,新能源以外的普通小客車配置指標通過搖號方式取得。具體配置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提高家庭指標配置比例的原則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四條 符合下列規定的個人,可以辦理配置指標申請登記:
(一)住所地在本市,包括本市户籍人員、駐京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在京居住的港澳台人員和外國人、持本市工作居住證的人員、持本市居住證並且近五年連續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税的人員;
(二)名下沒有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
(三)具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五條 符合下列規定情形的,可以參與以家庭為單位辦理配置指標申請登記:
(一)家庭成員由家庭主申請人和其他家庭申請人(以下統稱家庭申請人)構成,總人數不得少於2人;
(二)其他家庭申請人限於家庭主申請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或者岳父母;
(三)家庭成員及其配偶名下均沒有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
(四)家庭成員符合第四條住所地在本市的規定,家庭主申請人具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離婚時原配偶名下有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個人,離婚十年內不得參與以家庭為單位辦理配置指標申請登記。
家庭主申請人代表家庭辦理配置指標申請登記,並在取得指標後作為指標所有人。參與以家庭為單位配置指標申請登記的,不得同時參與其他家庭或者以個人身份辦理配置指標申請登記。參與以家庭為單位配置指標申請登記的,家庭申請人在家庭主申請人取得指標後十年內不得再以個人或者家庭申請人身份辦理配置指標申請登記。
第六條 指標調控管理機構應當向取得配置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出具指標證明文件,並公佈指標配置結果。
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出售、報廢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可以申請取得更新指標,辦理指標證明文件。
對小客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的車輛,不予辦理更新指標。
第七條 指標有效期為12個月,不得轉讓。指標有效期內,不得重複辦理配置指標申請登記。
單位和個人(含家庭申請人)對辦理指標申請時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提供虛假信息的,取得的指標無效,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辦理申報車輛購置税、外地車輛轉入本市、驗證二手車銷售發票、車輛贈與公證等手續的,應當向税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或者公證機構出示指標證明文件;對取得指標的,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在相應文件中註明指標取得情況;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到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應當持相應文件。
第九條 小客車銷售經營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本市實行指標管理規定的具體內容,並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書面提示購車人。
第十條 本市採取措施打擊利用或者違反指標管理措施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推動個人名下第二輛以上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有序退出。具體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一條 出租汽車、租賃汽車、教練車等營運小客車的指標分配方式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小客車,包括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及市人民政府公佈的其他需要實施調控的車型。
第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 

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政策優化

為有效打擊通過結婚登記買賣小客車指標的違法行為,維護小客車指標調控政策的嚴肅性,政策優化方案提出,在辦理夫妻間車輛變更登記、離婚析產車輛轉移登記時,需滿足婚姻存續期滿1年的條件;個人名下有2輛以上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在辦理向配偶、父母、子女轉移登記車輛時,受讓方與車輛登記所有人的親屬關係存續期也需滿1年。啓動實施後,將藉助婚姻、人口信息大數據進行嚴格審核。 [6] 

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政策解讀

新政堅持“總量調控、價值導向、方便羣眾”的原則。總量調控,即引導小客車合理有序增長。價值導向,即優先照顧擁車需求迫切的“無車家庭”。方便羣眾,即充分發揮大數據等新技術的作用,讓數據多跑路、羣眾少跑腿。
與原有政策相比,新政主要調整了四個方面的內容:
 1、增加以“無車家庭”為單位搖號和積分排序的指標配置方式。
通過賦予“無車家庭”明顯高於個人的普通指標搖號中籤率和新能源指標配額數量,優先解決“無車家庭”羣體的擁車需求。這是本次政策優化調整中最核心的內容。
新政調整家庭新能源指標占比,設置三年過渡期,即:除了配置給單位的指標和營運小客車指標以外,2021年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數量的60%優先向“無車家庭”配置,其餘向個人配置;2022年度該比例調整為70%;2023年度及以後該比例調整為80%。
 2、調整指標申請和配置時間安排。
由每年配置六次改為配置三次,其中五月份配置新能源指標,六月、十二月配置普通指標。
 3、個人名下第二輛及以上本市車輛有序退出。
一人名下擁有多輛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車輛更新時可以選擇其中1輛申請更新指標,其餘車輛不予辦理更新指標,但允許車主向其名下沒有本市登記小客車的配偶、子女、父母轉移登記多餘的車輛,受讓方無需指標證明文件,配偶需滿足婚姻存續期滿一年;子女和父母要符合“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親屬關係存續期滿一年的條件。
 4、取消申請更新指標的時限要求。
市民可根據實際需要,安排申請更新指標的時間,有利於進一步放緩機動車增長。需要提醒的是,一旦申請獲得更新指標後,指標有效期仍為12個月。 [7-8] 
為有效緩解交通擁堵、治理大氣污染,進一步加強指標管理,2017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並於2017年12月11日以市政府令第276號公佈。現就具體修改內容解讀如下:
一、關於加強更新指標管理
《決定》中明確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的,不予辦理更新指標。該修改內容是與國家機動車登記規定、機動車強制報廢規定的有效銜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機動車達到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所以,《決定》根據這一規定的基本精神,明確了不予辦理更新指標的情形。
二、關於適當延長指標有效期
《決定》中明確將小客車配置指標有效期由6個月調整為12個月。指標有效期的適當延長給予公眾更充足的購車時間,有利於公眾理性選擇,且符合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的基本精神。

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規定解答

一、政策優化方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和意見採納的情況
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市交通委就小客車數量調控政策優化方案公開向社會徵求了意見。期間共收到電子郵件和書面信函24126封,接到市民來電5311人次,合計收到反饋意見29437件、有效意見共33396條。來信來電中,持支持態度並提出修改完善建議的佔80.4%,持反對態度的佔19.6%。意見主要集中在家庭新能源指標占比過高,影響了正在輪候新能源指標的個人利益,建議設置過渡期。此外,還提出了徵收擁堵費和發放郊區牌照等政策建議。
參照意見建議,對政策優化方案進行了修改,一是調整家庭新能源指標占比,設置三年過渡期,即:除了配置給單位的指標和營運小客車指標以外,2021年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數量的60%優先向“無車家庭”配置,其餘向個人配置;2022年度該比例調整為70%;2023年度及以後該比例調整為80%。二是為促進高精尖產業發展,增加了製造業企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以“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為條件申請指標。三是為引導鼓勵存量車“油改電”,明確持普通小客車指標購置的新能源小客車在出售、報廢后,仍然可以申請普通小客車更新指標。對其他相關政策建議,後續將進一步深入研究。
二、新政策與原政策相比主要調整了哪些內容?
在保持新舊調控政策有效銜接的基礎上,結合社會各界意見建議,主要作出四個方面調整:
一是在以個人為單位參加普通指標搖號和新能源指標輪候配置方式的基礎上,增加以“無車家庭”為單位搖號和積分排序的指標配置方式。同時,指標配置向“無車家庭”傾斜照顧,通過賦予“無車家庭”明顯高於個人的普通指標搖號中籤率和新能源指標配額數量,優先解決“無車家庭”羣體的擁車需求。這是本次政策優化調整中最核心的內容。
二是調整了指標申請和配置的時間安排。由每年配置六次改為配置三次,其中五月配置新能源指標,六月、十二月配置普通指標。
三是推動個人名下第二輛及以上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有序退出。1人名下擁有多輛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車輛更新時可以選擇其中1輛申請更新指標,其餘車輛不予辦理更新指標,但允許車主向其名下沒有本市登記小客車的配偶、子女、父母轉移登記多餘的車輛,受讓方無需指標證明文件,配偶需滿足婚姻存續期滿一年;子女和父母要符合“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親屬關係存續期滿一年的條件。
四是取消了申請更新指標的時限要求。原政策規定,申請小客車更新指標的,須在車輛辦理完成轉移、註銷登記之日起12個月內提交更新指標申請,逾期未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取消時限後,將方便市民根據實際需要安排申請更新指標的時間,也有利於進一步放緩機動車增長。需要提醒的是,一旦申請獲得更新指標後,指標有效期仍為12個月。
三、以家庭為單位配置指標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隨着近年來申請指標人數不斷增多,個人普通指標搖號的平均中籤率持續走低、個人輪候新能源指標所需的時間不斷加長。有的家庭一輛車也沒有,全家人蔘與搖號卻長期沒有獲得指標,而有的個人或家庭卻擁有多輛車。這種不平衡逐漸衍生出非法租售指標、通過婚姻登記有償轉移指標、購買外埠車、皮卡車,違規改裝封閉式輕型貨車等一系列規避小客車數量調控政策的行為。近年來社會各界關於調控政策的意見建議當中,反映此類問題最多,呼籲“以家庭為單位配置指標”的訴求最為集中。
實際上,市有關部門也早已開展以家庭為單位配置指標方案的研究,但由於前些年大數據應用和共享的基礎還不足以支撐精細化的指標調控措施,因此一直處於研究儲備狀態。當前,隨着人工智能、大數據等高新技術在政務服務領域的集成創新應用,國家及本市的人口、婚姻登記和車輛管理等不同部門間的數據融合共享不斷深入,以家庭為單位配置指標具備了技術和數據基礎。一是通過大數據技術可以更加精準地識別出“無車家庭”;二是羣眾通過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享受到“一網通辦”的便利,“讓數據多跑路、羣眾少跑腿”。對於經過數據比對核驗後,還需要進一步核查證明的信息,將引入公證服務。另外,社會信用體系的愈加完善也為政策實施提供了保障,此次政策優化調整將要求家庭申請人要共同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做出守信承諾,並將承諾履行情況納入個人信用記錄。實現以家庭為單位配置指標後,將有效提高資源配置的科學性和公平性,使有限的公共資源發揮出更大的效用。
2020年下半年實施的指標增發全部向“無車家庭”配置,受到了“無車家庭”的歡迎,驗證了多部門通過大數據審核支撐以家庭為單位配置指標的技術路徑有效性,為2021年新政全面實施奠定了基礎。
四、可以共同申請指標的家庭成員範圍是怎麼確定的?
家庭是國家發展、民族進步、社會和諧的重要基點,夫妻間相互扶持、養育子女、贍養老人既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體現,更是法律賦予公民應盡的基本義務。配偶、子女、父母作為聯繫最為緊密的家庭成員,相互之間的血緣、婚姻等親屬紐帶更為牢固,有着良好的共同生活起居基礎,其親屬關係和權利義務也有着更為堅實的法律制度保障,在憲法、婚姻法和將於202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均有明確規定。因此,新政將可以共同申請指標的家庭成員範圍限定在配偶、子女及雙方父母。此外,綜合考慮小客車的出行效用、乘員空間、擁車用車便捷性等因素,將“家庭申請人”限定在前述範圍內,能夠保障更加合理的出行需求。
五、如何從個人申請指標轉換為家庭申請?配偶、子女和雙方父母是否只能組成一個家庭申請指標,還是可以組成多個家庭申請指標?
現正在以個人名義參加指標配置的申請人,如果想轉換為以家庭為單位申請指標,有配偶的,首先判斷配偶是否符合“名下無本市登記的小客車”及“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兩個條件,符合這兩個條件了,夫妻就可以共同以家庭為單位申請指標;沒有配偶的可以考慮和子女或父母共同申請,當然,有配偶的也能和符合條件的子女或雙方父母共同申請。
判斷父母是否可以加入申請,要從兩方面來看,一是名下是否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只要一方名下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雙方都不符合條件;如果雙方均無本市登記的小客車,再看是否符合“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條件,符合的一方能加入申請(不要求雙方均滿足才能加入申請)。
判斷子女是否可以加入申請,除了要符合“名下無本市登記的小客車”及“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兩個條件外,還要看子女的配偶擁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情況,配偶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子女不能作為家庭申請人。
如果配偶、子女及雙方父母均符合相應的資格條件,這是可以共同以家庭為單位申請指標的最大範圍。當然,如果家庭成員中有多名成員符合作為家庭主申請人的條件,是可以組合成多個家庭來申請指標的,不過,作為一個家庭來申請時,家庭申請人越多,家庭總積分就越高,獲得指標的概率也更高。
六、如何在指標配置中體現對家庭的照顧?
政策優化調整引入了家庭積分的概念併合理設置積分規則。在普通指標配置時,通過家庭積分賦予“無車家庭”遠高於個人的中籤概率;在新能源指標配置時,除分配給單位和營運車的指標配額外,2021年首先拿出60%的指標,根據家庭積分高低向“無車家庭”優先配置。在計算個人積分時,對家庭申請人以往參與過搖號的次數或輪候的時間均轉換為積分進行累加。計算家庭總積分時,一是充分體現夫妻作為家庭核心成員的因素,夫妻雙方都在搖號的中籤倍率高;二是家庭成員在搖號池中人多的中籤倍率高;三是家庭有老有小、代際數多的,中籤倍率高。
根據家庭積分規則,以當前個人搖號平均階梯積分為5進行測算,舉例説明以家庭為單位申請指標的優勢如下:
案例1 三代同堂大家庭
家庭申請人包括主申請人、主申請人配偶、2名子女及雙方父母共三代8人,其中有4人正參加搖號,個人階梯數均為5。
即該家庭如參加搖號,中籤倍率是個人首次參加搖號中籤率的126倍,是主申請人個人參加搖號中籤率的25倍多。
案例2 一家三口
家庭申請人由主申請人、主申請人配偶、一名子女組成共兩代3人,夫妻均在搖號,個人階梯數均為5。
即該家庭如參加搖號,中籤倍率是個人首次參加搖號中籤率的54倍,是主申請人個人參加搖號中籤率的10倍多。
案例3 夫妻兩人小家庭
家庭申請人由主申請人及其配偶2人組成,只有主申請人在搖號,個人階梯數為5。
即該家庭如參加搖號,中籤倍率是個人首次參加搖號中籤率的16倍,是主申請人個人參加搖號中籤率的3倍多。
七、為什麼要對申請更新指標的數量做出限制?
近年來,對於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嚴重“背户”行為,公安部門多次開展專項行動,通過依法撤銷車輛登記等措施進行治理。對於利用一人名下多車非法租售指標、通過婚姻登記有償轉移指標的行為,指標調控管理部門會同公安、交管和司法部門加強打擊,一經查實將收回指標,已經購置車輛的,將納入黑名單不予辦理更新指標。
新政策提出限制名下多車的個人只能申請一個更新指標,主要是為了進一步增強社會公共資源分配的公平性。小客車指標作為有限的社會公共資源,應當確立“每人最多可以保留1個指標”的原則。而車輛作為個人財產,車輛所有人可以一直使用到報廢,需要更新時可以選擇其中一輛申請更新指標。同時,為方便其家庭成員擁車用車,允許名下有多輛車的個人,可以向其符合一定條件的配偶、子女、父母轉移登記多餘的車輛。
八、如何辦理名下多車向親屬轉移登記?
個人名下有2輛及以上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2021年起可以通過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網站線上提出申請,向符合條件的配偶、子女、父母轉移登記車輛。申請時段為每年1月1日至3月8日、8月1日至10月8日。提交申請後,經公安、民政等部門審核通過,即可到公安交管部門辦理車輛轉移登記。
九、在車輛轉移登記環節設置親屬關係存續年限的考慮是什麼?
為維護社會公序良俗,有效打擊利用或違反指標管理措施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提高行為人的違法風險和成本,維護小客車指標調控政策的嚴肅性,政策規定在辦理夫妻間車輛變更登記、離婚析產車輛轉移登記時,需滿足婚姻存續期滿1年的條件;個人名下有2輛及以上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在辦理向配偶、子女、父母轉移登記車輛時,受讓方與車輛登記所有人的親屬關係存續期也需滿1年。啓動實施後,將藉助婚姻、人口信息大數據進行嚴格審核。
十、2021年度指標配額是否會有調整?
2021年小客車配置指標數量計劃不作調整,仍為10萬個,其中,普通指標4萬個,新能源指標6萬個。年度增長數量和具體配置比例,將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正式向社會公佈。 [9]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