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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苑北里中學

鎖定
北京市安苑北里中學於1990年7月1日在北京市朝陽區安苑北里7號註冊成立,行政區號110105,郵政編碼100029。成立之初主要經營實施高中學歷教育,促進基礎教育發展。
中文名
北京市安苑北里中學
成立日期
1990年7月1日
地    址
北京市朝陽區安苑北里7號

目錄

北京市安苑北里中學簡介

北京市安苑北里中學於1990年7月1日在北京朝陽北京市朝陽區安苑北里7號註冊成立(行政區號110105,郵政編碼100029),公司成立之初主要經營實施高中學歷教育,促進基礎教育發展。高中學歷教育,註冊員工人數為56人,註冊資本122萬元人民幣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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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希望少年足球俱樂部與北京市安苑北里中學合作協議糾紛案
原告北京市希望少年足球俱樂部,住所地海淀區温泉二中。
法定代表人崔甲祥,北京市希望少年足球俱樂部負責人。
被告北京市安苑北里中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安苑北里7號。
法定代表人劉傑,北京市安苑北里中學校長。
委託代理人朱曉東,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陳玉田,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市希望少年足球俱樂部(以下簡稱俱樂部)與被告北京市安苑北里中學(以下簡稱安苑裏中學)合作協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許承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俱樂部法定代表人崔甲祥與安苑裏中學委託代理人朱曉東、陳玉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俱樂部訴稱:2002年8月,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雙方共同籌備招收寄宿制初中足球特長生班,我方負責學生課餘時間足球訓練,安苑裏中學負責學生的監護、學籍、上學、住宿和管理。協議簽訂後,安苑裏中學要求我方支付了1萬元。同年8月16日,我方又向安苑裏中學支付了5000元;9月1日後,安苑裏中學先後要求我方支付了1.55萬元及其他各項費用。12月10日,安苑裏中學強制我方離開學校,撕毀雙方合作協議,並私自開除若干名學生,並要求我方在校外招待所為學生墊付住宿費。安苑裏中學的侵權行為,給我方造成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要求安苑裏中學返還和賠償經濟損失四萬元,並由安苑裏中學承擔訴訟費。
安苑裏中學辯稱: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實際上是借讀協議,該校按照協議約定及北京市朝陽區教育委員會的文件收取了俱樂部的捐資助學款1萬元,同時該校履行了約定的義務。另外,該校收取了俱樂部5000元的裝修款,已支出4000元,剩餘1000元退還俱樂部。俱樂部共有6名學生在該校就讀,其中4名學生被家長接走,另2名學生仍在該校就讀。該校未開除學生,亦未侵害俱樂部的權利。因此,該校不同意俱樂部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2年8月,安苑裏中學與俱樂部簽訂協議書。協議約定,安苑裏中學為俱樂部提供教育教學環境,俱樂部球員享受安苑裏中學學生同等教育教學待遇;俱樂部保證球員服從學校一切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督促球員按時完成各項作業;球員課餘時間由俱樂部派人負責管理,球員在學校規定的區域內活動,不得擅自行動,出現一切問題由俱樂部負責;非上課時間,球員不得到教學區、不得私自出入大門;俱樂部教育球員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愛護學校的一切公共設施,自覺維護學校聲譽,為安苑裏中學榮譽添光彩;經過一個月的試訓,各方面表現符合俱樂部和學校對一般學生的要求,有本市正式户口的球員可轉入學籍;球員違紀屢教不改或有嚴重不良行為,給學校造成一定影響,俱樂部要協助安苑裏中學辦理球員轉學手續;俱樂部每年一次性自願捐助安苑裏中學一定數額的捐資助學款。協議簽訂後,雙方開始合作,2002年8月16日,安苑裏中學收到俱樂部交付的裝修款5000元,並在收條上寫明“多退少補”,安苑裏中學稱將剩餘1000元退還俱樂部,但未舉證。9月6日,俱樂部給付安苑裏中學捐資助學款1萬元。庭審中,俱樂部提交了3張廣州省廣州市廣告業發票、北京創世長城廣告傳播有限公司出具的廣告費收據1張、國家奧林匹克體育中心銀錢收據1張、北京市門診收費專用收據4張、6名學生交納的借讀費票據6張及6名學生交納的校服費和保險費2張收條,俱樂部以此證明代6名學生向安苑裏中學墊付的費用和發佈廣告造成的損失。經庭審質證,安苑裏中學對收取學生的借讀費及雜費無異議,對俱樂部提交的學生看病的門診收據、國家奧林匹克體育中心的收據及廣告費發票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提出與其無關,對俱樂部提交的收取學生校服費和保險費的收條不予認可。經審查,俱樂部提交的收取學生服裝費和保險費的2張收條上,無安苑裏中學印章或簽字。上述事實,有雙方簽訂的協議書、俱樂部提交的票據、收據、發票、收條及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俱樂部與安苑裏中學所籤協議書明確約定了各自的權利與義務,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約定的捐資助學款符合教育部門的有關規定,而且是俱樂部自願捐助,俱樂部無權要求安苑裏中學返還;俱樂部因發佈廣告而支出的廣告費、代學生支付的醫藥費以及為學生在校外支付的住宿費是其獨立的行為,與安苑裏中學無關;安苑裏中學收取學生借讀費及雜費符合教育部門的收費標準,俱樂部要求安苑裏中學返還該筆費用亦缺乏依據;關於學生服裝費和保險費,俱樂部提交的收條不能證明安苑裏中學收取了此項費用。因此,俱樂部依據上述發票和收條等要求安苑裏中學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外,俱樂部給付安苑裏中學5000元校舍裝修費,其行為表明俱樂部仍屬自願捐助,已支出的費用,俱樂部無權要求返還。綜上,俱樂部沒有證據證明安苑裏中學違反了協議約定的條款,但安苑裏中學違反了退還裝修費的承諾,由於安苑裏中學無證據證明已將剩餘1000元退還俱樂部,故安苑裏中學應承擔返還1000元裝修費的違約責任。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朝陽區安苑裏中學返還原告北京市希望少年足球俱樂部一千元(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執行)。
二、駁回原告北京市希望少年足球俱樂部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一千六百一十元,原告北京市希望少年足球俱樂部負擔一千五百六十元(已交納),被告北京市朝陽區安苑裏中學負擔五十元(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許承斌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吳宛欣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