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鎖定
《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根據京政發(1992)35號《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辦法》和財政部財工學(1995)18號《關於印發<關於企業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財務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制定本實施細則。
中文名
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所在地
北京市
解釋權
北京市財政局
執行時間
1995年5月1日

目錄

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簡介

京財建[1995]936號
根據京政發(1992)35號《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辦法》和財政部財工學(1995)18號《關於印發<關於企業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財務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制定本實施細則 [1] 

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具體條款

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一、北京市地方所屬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均應按照本“實施細則”建立單位住房基金。市、區(縣)人 政府均應按照本“實施細則”建立政府住房基金。
二、企業住房基金的來源,使用和管理。
(一)企業住房基金的來源:
1、按規定當年提取的住房折舊;
2、按規定提取的住房使用權攤銷;
3、按規定提取公益金的50%-70%;
4、建立“住房週轉金”,以下資金髮生時可轉入住房週轉金:
(1)自管住房(含委託其他單位代管的住房)的租金收入中應留歸企業的部分和租賃保證金;
(2)自管住房出售收入中應留歸企業的部分;
(3)職工出售以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的住房,其房價中應由產權單位收回的部分;
(4)經財政部門審查批准,應由企業交納的住房公積金需從管理費用中列支的部分;
(5)企業住房週轉金的利息收入;
(6)從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二)企業住房基金的用途:
1、購置、新建、改建職工住房的支出;
2、自管住房(含委託其他單位代管的住房)的維修、管理支出(含高層住宅電梯、高壓水泵的維修、運營和更新支出);
3、對已出售的自管住房,按規定建立公共維修基金的支出;
4、解除租賃合同時,退還給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5、按規定支付給租住私房職工的房租補貼支出;
6、按規定支付給離、退休職工因實納租金超過家庭收入5%或造成生活困難房租補貼支出;
7、規定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應由企業交納的支出;
8、按規定資助職工參加住宅合作社、危舊房改造和康居工程的支出;
9、歸還住房借(貸)款本息;
10、按規定攤銷出售自管住房淨收入與固定資產淨值的差額部分;
11、其他住房方面的支出。
(三)企業住房基金的管理:
1、企業住房基金歸企業所有,由企業按規定籌集、管理和使用,並按財政部門的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住房基金的財務收支預(決)算。
2、企業在實行新財務制度前屬於住房方面的資金及在新老制度銜接時的住房資金結餘,按規定轉入有關項目。
3、住房週轉金作為負債進行管理。企業住房折舊、住房使用攤銷、公益金和從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資金,企業應設立備查登記薄,連同住房週轉金全面反映企業住房基金的來源和支出。
4、企業安排用於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過企業住房基金總額。
5、企業住房折舊、住房使用權攤銷,公益金中用於住房方面的資金,只能用於購置、新建、改建住房,不得用於發放住房補貼,交納職工住房公積金等費用性支出。
6、企業交納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和發放的住房補貼支出,首先在住房週轉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批准後,在管理費中列支。
7、企業住房的維修,管理費用在住房週轉金中列支。
8、自管住房出售收入和租賃保證金存儲辦法按市房改的有關文件執行。
三、行政事業單位(含全額預算管理,差額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住房基金的來源,使用和管理。
(一)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的來源:
1、自管住房(含委託其他單位代管的住房)租金收入中應留歸單位的部分和租賃保證金;
2、自管住房出售收入中應留歸單位的部分;
3、職工出售以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的住房,其房價中應由產權單位收回的部分;
4、單位按上一年預算外收入的2%-5%比例提取劃轉的資金;
5、從各級政府住房基金取得的補助資金的借款;
6、單位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
7、從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二)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的用途:
1、購置、新建、改建職工住房的支出;
2、自管住房(含委託其他單位代管的住房)的維修,管理支出(含高層住宅電梯、高壓水泵的維修,運營和更新支出);
3、對已出售的自管住房,按規定建立公共維修基金的支出;
4、解除租賃合同時,退還給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5、按規定支付給租住私房職工的房租補貼支出;
6、按規定支付給離、退休職工因實納租金超過家庭收入5%或造成生活困難的房租補貼支出;
7、按規定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應由單位交納的支出;
8、按規定資助職工參加住宅合作社、危舊房改造和康居工程的支出;
9、歸還住房借(貸)款本息;
10、其他住房方面的支出。
(三)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的管理:
1、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由單位按規定籌集、管理和使用,並按財政部門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住房基金的財務收支預(決)算。
2、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不包括財政預算撥款部分)按國務院發(1986)4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實行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採取由財政部門專户儲存、計劃管理、財政審批、銀行監督的管理方式。
3、實行企業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比照企業建立和管理單位住房基金。
四、政府住房基金的來源、使用和管理。
(一)政府住房基金的來源:
1、市、區(縣)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建設的資金,按年度預算安排數全額劃轉;
2、市、區(縣)財政預算內安排的用於直管公房維修、管理的補貼資金(含高層住宅電梯、高壓水泵的維修、運營和更新費用),按年度預算安排數全額劃轉;
3、市、區(縣)財政預算內安排的行政事業單位經費,按年度預算的2%劃轉;
4、從住房建設項目徵收的固定投資方向調節税和徵收的住房房產税,按這際徵收數全額劃轉;
5、市、區(縣)政府籌集的危舊房改造週轉金及收取的資金佔用費;
6、直管公房出租、出售收入按規定上交部分;
7、職工出售以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的直管公房,其房價應由房管部門收回的部分;
8、公房租金標準提高到一定水平後,財政部門對單位自管公房租金收入中按一定比例集中統籌的部分;
9、從單位自管公房出售收入中徵收的資金;
10、住房公積金經營按規定上交的部分;
11、金融部門從事房改金融業務免徵“兩金”部分;
12、市、區(縣)政府住房基金和利息收入;
13、上級財政部門撥入資金;
14、從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二)市、區(縣)政府住房基金的使用;
1、市、區(縣)政府安排的住房基本建設投資;
2、房管部門直管公房的維修、管理支出(含高層住宅電梯、高壓水泵的維修、運營和更新支出);
3、危舊房改造的啓動週轉金;
4、用於國家安居工程配套資金支出;
5、補助行政事業單位建立單位住房資金成交納公積金的不足:
6、其他住房方面的支出。
(三)政府住房基金的管理:
1、市、區(縣)政府住房基金,分別由區、區(縣)財政部門管理。
2、市、區(縣)財政部門要開設“政府住房基金”專户。
3、政府住房基金實行預算上列收支的管理辦法,市、區(縣)財政部門要做好各級政府住房基金的劃轉、歸集和管理工作。
4、市、區(縣)財政部門要根據市、區(縣)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 政府住房基金的使用計劃,並報同級房改領導小給審批。有關單位和部門可提出使用計劃和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後,辦理撥款或貸款。
5、政府住房基金中用於住房建設和直管公房維修、管理的支同,原則上不得突破其資金來源總額。用於補助行政、事業單位的支出,要視政府住房基金的來源多少確定。
五、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由建立基金的單位撥行政隸屬關係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
六、各級住房基金要以收定支,只能按照基本建設自籌資金審批程序申報審批。
七、住房基金存儲期間按銀行存款利率計息。
八、對本細則下達前已建立的住房基金,各單位要認真進行清理,並按細則的規定辦理。
九、有關住房基金的預(決)算財務管理辦法,預算科目設置和會計處理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十、外商投資企業建立住房基金的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十一、本細則由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十二、本細則自1995年5月1日起執行。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