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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廣告

鎖定
化妝品廣告是傳播化妝品生產、銷售信息,以促進銷售廣告
化妝品是指以塗擦、噴灑或其他類似的方法,散佈於人體表面任何部位(皮膚、毛髮、指甲、口唇等),以達到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 [1] 
中文名
化妝品廣告 [1] 
類    型
經濟術語

化妝品廣告表現類型

化妝品廣告的種類繁多,廣告的設計形式也複雜多變,但是總結起來,化妝品廣告的創意表現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
1.偶像型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廣告找明星代言,希望藉助明星的影響力來達到增加銷售量的目的,尤其是化妝品廣告,更需要人氣高的男女明星來增強產品的吸引力和誘惑力。
2.性感型
此類廣告在畫面中往往以女性優美的身材和性感的臉龐等吸引消費者的目光,通過賞心悦目的視覺效果來引發消費者對於廣告產品的美好聯想。
3.產品展示型
在有些化妝品廣告的畫面中,常常直接展示化妝品本身或者展示其使用效果,這就是產品展示型的化妝品廣告,這類廣告可以使消費者更加直觀地瞭解化妝品的使用效果。
4.創意型
創意型的化妝品廣告主要以其獨特的創意展示產品與眾不同的特質,吸引消費者的目光。 [1] 

化妝品廣告所需證件

(一)廣告主發佈化妝品廣告,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2.《化妝品生產許可證》;
3.《化妝品生產企業衞生許可證》;
4.美容類化妝品,必須持有省級以上化妝品檢測站(中心)或者衞生防疫站出具的檢驗合格的證明;
5.特殊用途化妝品,必須持有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核發的批准文號;
6.化妝品如宣稱為科技成果的,必須持有省級以上輕工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科技成果鑑定書;
7.廣告管理法規、規章要求的其他證明。
(二)發佈進口化妝品廣告,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1.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批准化妝品進口的有關文件;
2.國家商檢部門檢驗化妝品合格的證明;
3.出口國(地區)批准生產該化妝品的證明文件(應附中文譯本)。 [1] 

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號
《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劉敏學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三日
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化妝品廣告的管理,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廣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佈的化妝品廣告,均屬本辦法管理範圍。
本辦法所稱的化妝品,是指以塗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的辦法,散佈於人體表面任何部位(皮膚、毛髮、指甲、口唇等),以達到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
本辦法所稱的特殊用途化妝品,是指用於育發、染髮、燙髮、脱髮、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曬的化妝品。
第三條化妝品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科學、準確,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四條化妝品廣告的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五條廣告客户申請發佈化妝品廣告,必須持有下列證明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化妝品生產企業衞生許可證》;
(三)《化妝品生產許可證》;
(四)美容類化妝品,必須持有省級以上化妝品檢測站(中心)或者衞生防疫站出具的檢驗合格的證明;
(五)特殊用途化妝品,必須持有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核發的批准文號;
(六)化妝品如宣稱為科技成果的,必須持有省級以上輕工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科技成果鑑定書;
(七)廣告管理法規、規章所要求的其他證明。
第六條廣告客户申請發佈進口化妝品廣告,必須持有下列證明材料;
(一)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批准化妝品進口的有關批件;
(二)國家商檢部門檢驗化妝品合格的證明;
(三)出口國(地區)批准生產該化妝品的證明文件(應附中文譯本);
第七條廣告客户對可能引起不良反應的化妝品,應當在廣告中註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項。
第八條化妝品廣告禁止出現下列內容:
(一)化妝品名稱、製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虛假誇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誤解其效用的;
(三)宣傳醫療作用或者使用醫療術語的;
(四)有貶低同類產品內容的;
(五)使用最新創造、最新發明、純天然製品、無副作用等絕對化語言的;
(六)有涉及化妝品性能或者功能、銷量等方面的數據的;
(七)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九條廣告經營者承辦或者代理化妝品廣告,應當查驗證明,審查廣告內容。對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承辦或者代理。
第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廣告客户或者廣告經營者停止發佈廣告:
(一)化妝品引起嚴重的皮膚過敏反應或者給消費者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等事故的;
(二)化妝品質量下降而未達到規定標準的;
(三)營業執照、《化妝品生產企業衞生許可證》或者《化妝品生產許可證》被吊銷的。
第十一條廣告客户或者廣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依據《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廣告客户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或者廣告證明出具者出具非法、虛假證明的,依據《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廣告客户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五)、(六)項規定的,依據《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廣告客户或者廣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二)、(三)、(七)項規定的,依據《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的,依據《細則》第二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廣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依據《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可以單獨或者合併使用。對停止發佈廣告的處罰決定,當事人必須立即履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 

化妝品廣告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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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意大利科技結晶霍霍巴油
(1993)粵衞妝準安28一XK一0674號
(1994)粵衞妝宣字第004號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