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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銀

鎖定
包銀亦稱“包垛銀”。中國元代徵收的一種科差。元太宗時源於真定路(今河北境內),後逐漸在中原各地推廣。初規定中原漢民户納銀6兩,至元憲宗五年 (1255年) 減為4兩,其中,2兩徵銀,2兩折收物品。後世祖時統改徵銀為徵鈔。包銀製在江南推廣,系在元世祖平定江南後;對散民郡縣回族户包銀的徵收 (户2兩),系在仁宗延佑七年(1320年) 四月始。 [1] 
中文名
包銀
外文名
Bao Yin
朝    代
金朝
地    域
河北、山東
金朝滅亡前後,河北、山東軍閥林立,對人民肆意掠奪,賦税名目極多,毫無限制。真定軍閥史氏對此加以改革,將各項賦税合而為一,統一徵收,稱為包銀,以後其他各地軍閥也相繼施行。1251年,蒙古國定漢地包銀額為每户六兩,各地地方長官提出異議,改為四兩,並許一半折輸他物。忽必烈即位後,推行鈔法(見鈔)。包銀改為以鈔輸納,每户鈔四兩。當時發行的中統鈔二兩(貫)同白銀一兩,所以實際上比原額減低了一半。元代紙幣不斷貶值,政府根據白銀與紙幣比值的變化而對包銀額加以調整。延七年(1320),又在江南征收包銀,對象是商人和回回人户,每户銀二兩,摺合至元鈔十貫(等於中統鈔五十貫),可以推知北方包銀也應改為同樣數額。江南包銀在至治二年(1322)即停徵。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