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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物押金

鎖定
包裝物押金指企業出借包裝物時,按包裝物價值的一定標準收取的抵押款項。如借入單位因物資損壞或其它原因不能歸還時,借出單位可以用押金抵補損失。按照現行產品税、增值税規定,企業收取的包裝物押金不徵税,但對企業逾期不予退還的包裝物押金,應轉作產品銷售收入,按規定計算納税。 [1] 
中文名
包裝物押金
定    義
企業出借包裝物時,按包裝物價值的一定標準收取的抵押款項
主要內容
包裝物押金處理:(1)銷售貨物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如果單獨記賬核算,時間在1年以內,又未過期的,不併入銷售額徵税。(2)因逾期(1年為限)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併入銷售額徵税。徵税時注意兩點:一是逾期包裝物押金為含税收入,需換算成不含税價再併入銷售額;二是徵税税率為所包裝貨物適用税率。(3)酒類產品:啤酒黃酒:按是否逾期處理;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收取的押金,無論是否逾期一律併入銷售額徵税。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