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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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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勞工標準,(ILS,InternationalLabor Standards,)又稱國際勞動標準,一般是指國際勞工大會(ILO,InternationalLabor Organization)通過的公約和建議書以及其他達成國際協議的具有完備系統的關於處理勞工關係和與之相關的各種社會關係的原則、規則。 [1] 
中文名
勞工標準
外文名
InternationalLabor Standards
包    括
政治性和經濟性勞工標準
特    點
代表性和權威性

勞工標準基本簡介

其內容主要包括政治性和經濟性勞工標準。前者是關於結社與集體談判權、禁止強迫勞動、廢除童工和禁止就業歧視等反映人權的基本權利標準,因此被稱為“核心勞工標準”。後者主要關於勞工的工資水平、工作時間和工作條件等反映與國際貿易經濟利益相關的具體標準。國際勞工標準是由國際勞工組織確定國際勞工權益的最低標準,該標準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勞工標準背景介紹

這些方面涉及到國際勞工組織公佈的188項公約和199項建議書(截止2008年2月25日)。其中,核心內容是a.結社自由和有效承認集體談判權利;b.消除一切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c.有效廢除童工;以及d.消除就業與職業歧視。 [2]  也就是所謂的核心勞工標準。它主要涉及國際勞工組織公佈的8項公約,我國批准了其中4項:
年份
公約號
公約名稱
我國批准時間
1930
第29號
《強迫勞動公約》
-
1948
第87號
《結社自由與保護組織權公約》
-
1949
第98號
《組織權與集體談判權公約》
-
1951
第100號
《對男女工人同等價值的工作付予同等報酬公約》
1990年
1957
第105號
《廢除強迫勞動公約》
-
1958
第111號
《(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
-
1973
第138號
《最低年齡公約》
-
1999
第182號
《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公約》
-
核心勞工標準最早出現在1996年經合組織(OECD)的報告《貿易、就業和勞工標準》(Trade, Employment and Labour Standards)中。根據OECD的解釋,核心勞工標準應包括這樣5個方面:廢除強迫勞動;結社自由;組織和集體談判權;消除剝削童工;消除就業歧視。與ILO確定的基本一致。
1996年12月在新加坡召開的WTO首屆部長級會議上,“核心勞工標準”作為新議題被明確列入宣言內容之中。
由於各國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差異,勞工標準尚未成為對各國具有約束性的標準,但是在許多國際協定或國際規則中已經引入了許多關於勞工的內容,主要有以下3個方面。
首先是普惠制。普惠制是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出口製成品和半製成品(包括某些初級產品)一種普遍的、非歧視的和非互惠的關税優惠制度。但是一些發達國際以普惠制要求發展中國家解決勞工標準問題。
其次是國際貿易協定。雖然,勞工標準未列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國際貿易制度中,但是,在一些雙邊或多邊國際貿易協定中,已經有勞工方面的條款。作為北美自由貿易協議(NAFTA)的輔助協議的《北美勞工合作協議》(North American Ageement on Labor Cooperation,NAALC),是第一個明確涉及勞工權益的貿易協定 [3]  ,該協定列出了3個簽字國(美國、加拿大、墨西哥)要致力於提高的11項“勞工原則”:結社自由和保護組織權;集體談判的權利;罷工的權利;廢除強迫勞動;廢除童工;最低工資,工作時間和其他勞動標準;消除歧視;同工同酬;職業安全與衞生;工人的各種補償;保護流動工人。該協定的約束力較強。此外,美國在與柬埔寨、約旦、智利、新加坡、摩洛哥、巴林、澳大利亞、哥倫比亞簽訂的自由貿易協定中也包含有勞工標準問題的條款。
第三,在民間層次,出現了社會責任認證體系,針對的是各企業的勞工標準。如果企業達到認證單位制定的標準,則能通過認證。否則,則不能。認證是自願的,但是是否通過認證對企業的出口有很大影響,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對發達國家的出口企業。最著名的是SA8000認證
以上是具有一定約束力的包含勞工標準的國際協定或國際規則。此外,一些跨國公司內部也制定行為守則,來規範勞工制度。還有一些團體、個人以呼籲的方式來宣傳勞工標準。最有名的是1995召開的世界社會發展首腦會議上,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提出的全球契(Global Compact),號召各公司遵守在人權、勞工標準、環境及反貪污等方面的原則。
參考資料
  • 1.    秦玉孌,張文鑌.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 的關係及啓示[J] .商業時代 , 2007, (11)
  • 2.    《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工作中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1998)
  • 3.    佘雲霞:《國際勞工標準:演變與爭議》,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年,第12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