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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利能力
鎖定
- 中文名
- 勞動權利能力
- 類 型
- 經濟術語
勞動權利能力內容
是勞動者作為勞動法律關係主體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之一。依照勞動法的規定:我國公民自16週歲起具有勞動權利能力。也就是説。公民自16週歲起即具有成為勞動法律關係主體的資格。
自然人的勞動權利能力受到社會法上的三重限制:
第二重限制,基於適當兼顧資方權益的維度,有必要確立評測自然人是否具有剩餘勞動能力的依據。勞動權利能力終於自然人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養老金,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緻殘、或者因其他法定或約定事由致使勞動能力完全喪失的,勞動權利能力提前終止。
第三重限制,基於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的維度,應當制定勞資雙方都必須遵循的基本勞動標準,雙方的意思自治都受到外在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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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利能力主要區別
主要包括:
(2)屬性不同。是指公民依法能夠享有勞動權利和承擔勞動義務的資格;勞動權利則是勞動法律關係內容的一部分。
勞動權利能力聯繫
(1)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開始於16週歲。
(2)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是統一的,不可分割的。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必須具備勞動行為能力,只有具備以上條件才能成為勞動法律關係中的合法主體。
(3)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只能由勞動者本人親自實現。
(4)某些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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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動權利能力 .MBA智庫[引用日期2020-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