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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鎖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是指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物品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追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中文名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外文名
Animal and plant quarantine of negligence
客    體
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正常活動
主    體
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
性    質
我國犯罪罪名的一種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構成要件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客體要件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正常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的威信,影響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正常活動。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客觀要件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物品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過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嚴重不負責任,是一種嚴重違背職責義務的行為。我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1]  對檢疫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規定了一系列的職責,如對出、入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應依照該法規定實施檢疫;對輸入、輸出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實施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檢疫機關應簽發檢疫單證或檢疫證書,經檢疫不合格的,應簽發《檢疫處理通知單》;輸入、輸出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需調離海關監管區檢疫的,檢疫機關應簽發《檢疫調離通知單》,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不履行或不忠實履行所規定的這些職責,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物品不檢疫,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地點和期限檢疫出證,或者出具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的檢疫單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符合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的客觀特徵。就方式而言,可分為三種情況:
(一)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既包括對全部應當檢疫的檢疫物未進行檢驗,又包括只對其中部分應當檢疫的檢疫物進行檢疫,對其他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進行檢疫,如只檢疫動植物本身,不檢疫其裝載工具、包裝物等。
(二)延誤檢疫出證,雖然對應當檢疫的檢疫品進行了檢疫,但卻未按規定的檢疫時間出具檢疫結果證明,即超過了檢疫期限。超過了檢疫期限,不論其所出具的檢疫結果是否錯誤,如果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都可構成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三)錯誤出證,即對檢疫物在檢疫後出具了不符合檢疫物實際情況的虛假的檢疫結果證明,如將不合格檢疫為合格,將合格檢疫成不合格等。只要具有上述3種嚴重不負責任行為的方式之一即可構成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屬結果犯,只有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時才構成犯罪。所謂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一般是指致使國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引起動植物疫情或者引起動植物疫情嚴重後果的;嚴重影響國家對外貿易關係,損害國家的聲譽等。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依法進出口的動植物不能進口或者出口。導致合同訂單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賠或影響我方向外商索賠,直接經濟損失達30萬元以上的;
(二)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導致重大疫情發生、傳播或者流行的;
(四)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導致疫情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者殘疾的;
(五)3次以上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關係和國家聲譽的。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主體要件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動植物檢疫機關,包括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及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主觀要件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刑法條文

第九章 瀆職罪
第四百一十二條 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三條 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
[瀆職犯罪案件]
(二十五)動植物檢疫失職案(第413條第2款)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是指國家檢驗檢疫部門及檢驗檢疫機構中從事動植物檢疫工作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依法進出口的依動植物不能進口或者出口,導致合同、訂單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據索賠或影響我方向外商索賠,直接經濟損失達30萬元以上的;
2.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導致重大疫情發生、傳播或者流行的;
3.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導致疫情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者殘疾的;
4、3次以上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關係和國家聲譽的。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處罰規定
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立案標準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是指國家檢驗檢疫部門及檢驗檢疫機構中從事動植物檢疫工作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依法進出口的依動植物不能進口或者出口,導致合同、訂單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據索賠或影響我方向外商索賠,直接經濟損失達30萬元以上的;
2.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導致重大疫情發生、傳播或者流行的;
3.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導致疫情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者殘疾的;
4、3次以上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關係和國家聲譽的。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相關法律

《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法》第四十五條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或者翫忽職守,延誤檢疫出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動物防疫法》第五十六條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隱瞞和延誤疫情報告,偽造檢疫結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相關説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動植物檢疫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三種情況,其一是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其二是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延誤出證;其三是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錯誤出證。本罪繫結果犯,即“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構成犯罪。
二、本罪系新《刑法》新增設的罪名。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