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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為民

(廣西南寧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

鎖定
劉為民,男,1962年2月生,漢族,湖南澧縣人,198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4年7月參加工作,廣西農學院農業經濟系農業經濟管理專業、大學本科學歷、農學學士,廣西農學院農業經濟系農業經濟管理專業、在職研究生學歷,農學碩士,副教授。曾任廣西南寧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3] 
2024年3月14日上午,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劉為民受賄罪案,對被告人劉為民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對被告人劉為民受賄所得的贓款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7] 
中文名
劉為民
性    別
[2]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湖南澧縣 [2] 
出生日期
1962年2月 [2] 
畢業院校
廣西農學院
政治面貌
中共黨員
學    位
碩士
學    歷
研究生

劉為民人物履歷

1980.09—1984.07 廣西農學院農業經濟系農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84.07—1992.04 廣西農學院農業經濟系教師(其間:1987.09—1990.09在廣西農學院農業經濟系農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獲農學碩士學位)
1992.04—1996.10 廣西農學院新技術總公司企劃部經理(其間:1992.09—1996.10掛任廣西武鳴縣人民政府科技副縣長)
1996.10—1998.07 廣西南寧市郊區人民政府副區長、黨組成員
1998.07—2000.08 廣西南寧市郊區黨委常委,郊區人民政府副區長、黨組副書記
2000.08—2000.10 南寧市農業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2000.10—2001.11 南寧市農業局黨委副書記、局長,市人民政府農村工作辦公室主任
2001.11—2004.12 南寧市農業局黨組書記、局長
2004.12—2005.04 南寧市興寧區委副書記,城區人民政府副區長、代區長
2005.04—2010.01 南寧市興寧區委副書記,城區人民政府區長
2010.01—2013.07 南寧市興寧區委書記
2013.07—2013.09 南寧市興寧區委書記,南寧市興寧產業園區黨工委書記(兼)
2013.09—2013.11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副廳長級,試用期一年)、黨工委委員
2013.11—2014.09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副廳長級,試用期一年)、黨工委委員,南寧五象新區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兼)、董事長(兼)
2014.09—2014.11 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副廳長級)、黨工委委員,南寧五象新區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兼)、董事長(兼)
2014.11—2014.12 南寧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提名人選、黨組成員,南寧五象新區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兼)、董事長(兼)
2014.12—2015.03 南寧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南寧五象新區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兼)、董事長(兼) [5] 
2015.03—2015.04 南寧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南寧五象新區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兼)
2015.04 南寧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 

劉為民人物事件

劉為民接受調查

2023年9月,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劉為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劉為民開除黨籍

2023年11月,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南寧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劉為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4] 
經查,劉為民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銷燬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將應由本人支付的費用交由他人支付,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目無紀法,肆意妄為,為官不正,私慾膨脹,大肆干預插手工程項目,大搞權錢交易,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劉為民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劉為民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劉為民提起公訴

2023年12月,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政府原副市長劉為民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玉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為民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玉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劉為民利用擔任南寧市農業局局長,南寧市興寧區區長、區委書記,南寧市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6] 

劉為民公開宣判

2024年3月14日上午,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廣西南寧市原副市長劉為民受賄罪案,對被告人劉為民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對被告人劉為民受賄所得的贓款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21年,被告人劉為民利用擔任南寧市農業局局長、南寧市興寧區區長、區委書記、南寧市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私營企業主黎某某、賴某某等人在工程項目承攬、工作調動和人事招考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551萬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為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劉為民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受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且具有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繳納部分罰金情節,依法決定對其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劉為民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羣眾旁聽了庭審。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