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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新雲

(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省公安廳原廳長)

鎖定
劉新雲,男,漢族,1962年9月生,山東淄博人,1981年7月參加工作,1984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山東省委黨校大學學歷,經濟學碩士學位。曾任山西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 [1] 
2022年9月21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劉新雲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劉新雲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劉新雲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9] 
中文名
劉新雲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山東淄博
出生日期
1962年9月
畢業院校
山東省委黨校

劉新雲人物履歷

1979.09--1981.07 山東省公安學校學習;
1981.07--1983.03 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二處辦事員;
1983.03--1984.05 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西關派出所民警;
1984.05--1985.03 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刑警大隊機動隊民警、副隊長;
1985.03--1989.07 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副科級偵察員(其間:1986.02--1987.09,掛職任淄博市淄川區東坪鄉經委副主任;1987.09--1989.06,在中國人民警官大學交通管理工程系幹部專修科交通管理工程專業學習);
1989.07--1992.07 山東省淄博市公安交警支隊淄川大隊副大隊長、大隊長;
1992.07--1993.07 山東省淄博市公安交警支隊張店大隊大隊長;
1993.07--1994.07 山東省淄博市公安交警支隊副支隊長兼張店大隊大隊長(副縣級);
1994.07--1995.05 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局長、副縣級偵察員;
1995.05--1997.07 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長兼張店公安分局局長;
(1993.09--1997.01,在南開大學經濟學院在職研究生班政治經濟學專業在職學習,獲經濟學碩士學位);
1997.07--1998.08 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長;
1998.08--1999.03 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長兼巡警支隊政委(正縣級);
1999.03--2001.04 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長、黨委副書記兼巡警支隊政委;
2001.04--2002.12 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長、黨委副書記兼巡警支隊政委、市委610辦公室副主任(其間:2001.04--2001.07,在第五期全國公安機關青年幹部研修班學習);
2002.12--2003.12 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政委、黨委副書記兼市委610辦公室副主任;
2003.12--2005.12 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政委、黨委副書記;
2005.12--2008.11 山東省菏澤市副市級幹部,市長助理,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其間:2004.09--2006.12,在山東省委黨校業餘本科班法律專業學習);
2008.11--2011.12 山東省菏澤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1.12--2012.07 山東省濟南市副市級幹部,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2.07--2014.12 山東省濟南市副市級幹部、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督察長;
2014.12--2018.01 公安部網絡安全保衞局局長兼國家網絡與信息安全信息通報中心主任;
2018.01--2021.04 山西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 [1-2] 

劉新雲人物事件

劉新雲違紀被查

2021年4月9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山西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劉新雲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劉新雲免去職務

2021年4月23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決定免去:劉新雲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山西省公安廳廳長職務。 [2] 

劉新雲辭去代表

2021年4月23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陽泉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罷免劉新雲的山西省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劉新雲的代表資格終止。 [4] 

劉新雲依法雙開

2021年8月16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山西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省公安廳原黨委書記、廳長劉新雲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新雲喪失政治原則,毫無“四個意識”,參與在黨內搞團團夥夥,結交“政治騙子”,熱衷政治投機,造成惡劣政治影響;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弄虛作假騙取學歷,違規配備、使用秘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案件辦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急功近利、好大喜功,濫權妄為造成重大損失。
劉新雲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劉新雲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3] 

劉新雲依法逮捕

2021年8月,山西省原副省長、省公安廳原廳長劉新雲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劉新雲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5] 

劉新雲提起公訴

2021年10月9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消息,山西省原副省長、省公安廳原廳長劉新雲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廊坊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新雲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劉新雲,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劉新雲利用擔任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長,菏澤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濟南市公安局局長,公安部網絡安全保衞局局長,山西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新雲擔任山西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期間,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違背信息化技術發展和項目建設規律,在有關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新雲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 [6] 

劉新雲一審開庭

一審開庭 一審開庭
2022年1月6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山西省原副省長、省公安廳原廳長劉新雲受賄、濫用職權一案。
廊坊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8年至2021年,被告人劉新雲利用擔任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長,菏澤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濟南市公安局局長,公安部網絡安全保衞局局長,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子女入學、案件辦理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相關人員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333萬餘元;2018年3月至2021年4月,劉新雲在擔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期間,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違背信息化技術發展和項目建設規律,在山西省公安執法全流程智能管理平台等信息化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劉新雲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劉新雲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劉新雲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各界羣眾三十餘人旁聽了庭審。 [7]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8] 

劉新雲一審宣判

2022年9月21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西省原副省長、省公安廳原廳長劉新雲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劉新雲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劉新雲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1年,被告人劉新雲利用擔任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長,菏澤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濟南市公安局局長,公安部網絡安全保衞局局長,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子女入學、案件辦理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相關人員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333萬餘元。2018年3月至2021年4月,劉新雲在擔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期間,還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違背信息化技術發展和項目建設規律,在山西省公安執法全流程智能管理平台等信息化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新雲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多次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利用職權插手案件辦理,且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從嚴懲處。鑑於劉新雲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受賄贓款已全部追繳,其濫用職權犯罪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9]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