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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慶安

(安徽省阜陽市臨泉縣原縣委常委、副縣長)

鎖定
劉慶安,男,漢族,安徽臨泉人,1976年9月出生,1997年12月參加工作,2000年12月入黨,中央黨校本科函授行政管理專業畢業,大學學歷。曾任安徽省阜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2] 
2022年,經中共阜陽市委批准,阜陽市紀委監委對臨泉縣原縣委常委、副縣長劉慶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4] 
中文名
劉慶安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安徽臨泉
出生日期
1976年9月
性    別

劉慶安人物履歷

1993.09-1996.08 安徽省蒙城縣高級職業中學學生
1996.08-1997.12 畢業待分配
1997.12-1999.12 臨泉縣田橋鄉工作
1999.12-2001.12 臨泉縣田橋鄉計生辦主任
2001.12-2006.03 臨泉縣田橋鄉黨委委員候選人(2002.02當選)(其間: 2002.08-2004.12參加中央黨校函授本科行政管理專業學習)
2006.03-2007.01 臨泉縣田橋鄉工作
2007.01-2009.10 臨泉縣範興集鄉副鄉長候選人(2007.03當選)
2009.10-2010.06 臨泉縣鮦城鎮副鎮長候選人
2010.06-2011.03 臨泉縣城關鎮副鎮長候選人
2011.03-2011.10 臨泉縣城關鎮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副鎮長候選人
2011.10-2012.12 臨泉縣工業園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
2012.12-2013.09 臨泉縣工業園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
2013.09-2014.12 臨泉縣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4.12-2015.10 臨泉縣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5.10-2016.04 臨泉縣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兼任城南新區建設管理辦公室黨工委書記
2016.04-2017.05 臨泉廬陽現代產業園區管委會副主任、黨工委委員,臨泉縣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7.05-2017.11 臨泉縣委常委,縣政府黨組成員,臨泉縣邢塘街道黨工委書記、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
2017.11-2018.05 臨泉縣委常委,縣政府黨組成員,臨泉縣田橋街道黨工委第一書記
2018.05-2018.12 臨泉縣委常委,縣政府黨組成員,縣委統戰部部長、縣總工會主席,臨泉縣田橋街道黨工委第一書記
2018.12-2019.03 臨泉縣委常委,縣政府黨組成員,縣委統戰部部長、縣總工會主席
2019.03-2020.09 臨泉縣委常委,縣政府黨組成員,縣委統戰部部長
2020.09-2021.06 臨泉縣委常委,縣政府副縣長人選(2020.09當選)、黨組成員
2021.06- 阜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2] 

劉慶安職務任免

2016年6月,擬新提名為安徽阜陽市臨泉縣第十一屆委員會常委候選人人選。 [1] 

劉慶安人物事件

劉慶安立案調查

2022年,經中共阜陽市委批准,阜陽市紀委監委對臨泉縣原縣委常委、副縣長劉慶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4] 

劉慶安依法雙開

2022年11月,據安徽紀檢監察消息:經中共阜陽市委批准,阜陽市紀委監委對臨泉縣原縣委常委、副縣長劉慶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慶安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長期充當“兩面人”,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和接受宴請、旅遊活動安排;違反組織原則,隱瞞真實年齡,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對待羣眾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破壞司法公正;“親”“清”不分,甘於被“圍獵”,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大搞權錢交易,為他人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徵地拆遷、綜合查驗以及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劉慶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眾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阜陽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阜陽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劉慶安開除黨籍處分;由阜陽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3] 

劉慶安刑事責任

檢察機關指控:2017年至2022年,被告人劉某某在擔任臨泉縣經開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臨泉縣縣委常委、副縣長、阜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徵地拆遷、綜合查驗、購買土地、承攬工程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現金、白酒、蟲草等物品,收受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