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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安民

(湖北省政協原秘書長)

鎖定
劉安民,男,漢族,1955年2月出生,湖北孝感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73年12月參加工作,1983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湖北省政協秘書長。
2019年8月26日,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劉安民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1] 
2019年12月5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 
中文名
劉安民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湖北孝感
出生日期
1955年2月

劉安民人物履歷

2000年09月——2004年12月,歷任湖北省委督查室副主任、省委辦公廳副巡視員(其間;2001年——2004年,掛職擔任西藏山南地區副書記);
2004年12月,任隨州市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2009年04月,任湖北省直機關工委副書記、省委第六巡視組副組長(正廳級);
2011年06月,任湖北省政協副秘書長,秘書長、辦公廳主任、黨組書記;
2015年12月,任湖北省政協常委; [3] 
2016年04月,任湖北省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 [4] 
2018年01月,任湖北省政協正廳級幹部。 [5] 

劉安民人物事件

劉安民違紀被查

2018年4月13日,據湖北省紀委監委消息:湖北省政協原秘書長劉安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並被採取留置措施。 [5] 

劉安民開除黨籍

2018年9月26日,據湖北省紀委監委消息:經湖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並報湖北省委批准,湖北省政協原秘書長劉安民被開除黨籍、取消全部退休待遇;
經查,劉安民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廉潔紀律和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犯罪。劉安民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和黨性觀念,對黨不忠誠、不老實,以權謀私,大肆斂財,生活腐化,道德敗壞。 [6-7] 

劉安民依法逮捕

2018年10月,湖北省政協原秘書長劉安民(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湖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荊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荊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劉安民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8] 

劉安民提起公訴

2018年11月,湖北省政協原秘書長劉安民(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荊州市人民檢察院向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安民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荊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安民在擔任隨州市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湖北省委第六巡視組副組長,湖北省政協副秘書長、秘書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鉅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9] 

劉安民開庭審理

2019年4月2日至3日上午,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湖北省政協原秘書長劉安民涉嫌受賄案。荊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安民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劉安民在擔任隨州市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湖北省委第六巡視組副組長,湖北省政協副秘書長、秘書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8家公司在採礦許可證辦理、房地產開發、醫療器械銷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收受財物共計718萬餘元。在立案前為掩飾犯罪,退還賄賂款約548萬餘元。
檢察機關認為,劉安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劉安民及其辯護人進行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意見。劉安民對犯罪事實表示沒有異議,庭上認罪悔罪。劉安民的親屬、市直機關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羣眾、荊州中院幹警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0] 

劉安民案件宣判

2019年8月26日,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湖北省政協原秘書長劉安民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劉安民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1] 
經審理查明,2007年4月至2015年7月間,被告人劉安民在擔任隨州市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湖北省委第六巡視組副組長,湖北省政協副秘書長、秘書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隨州市萬和金某1石材有限公司、湖北廣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8家單位在工程款撥付、採礦許可證辦理、房地產開發、醫療器械銷售、公司合併重組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收受上述公司所送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18.502584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安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或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收受請託人財物共計人民幣718.502584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劉安民多次索賄,應當從重處罰;劉安民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交代全部罪行且大部分罪行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真誠悔罪、積極退贓,可以對其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宣判後,劉安民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2019年12月5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