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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子翊

鎖定
劉子翊,彭城叢亭里人也。父徧,齊徐州司馬。子翊少好學,頗解屬文,性剛謇,有吏幹。仕齊殿中將軍。開皇初,為南和丞,累轉秦州司法參軍事。十八年,入考功,尚書右僕射楊素見而異之,奏為侍御史。時永寧令李公孝四歲喪母,九歲外繼,其後父更別娶後妻,至是而亡。河間劉炫以無撫育之恩,議不解任。子翊駁之曰:《傳》雲:“繼母如母,與母同也。”當以配父之尊,居母之位,齊杖之制,皆如親母。又“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期”。報期者,自以本生,非殊親之與繼也。
本    名
劉子翊
所處時代
隋朝
民族族羣
出生地
彭城叢亭
官    職
丹陽留守
父    親
劉徧

劉子翊劉子翊父親

父雖自處傍尊之地,於子之情,猶須隆其本重。是以令雲:“為人後者,為其父母並解官,申其心喪。父卒母嫁,為父後者雖不服,亦申心喪。其繼母嫁不解官。”
此專據嫁者生文耳。將知繼母在父之室,則制同親母。若謂非有撫育之恩,同之行路,何服之有乎?服既有之,心喪焉可獨異?三省令旨,其義甚明。今言令許不解,何其甚謬!且後人者為其父母期,未有變隔以親繼,親繼既等,故知心喪不殊。《服問》雲:“母出則為繼母之黨服。”豈不以出母族絕,推而遠之,繼母配父,引而親之乎?子思曰:“為伋也妻,是為白也母。有為伋也妻,是不為白也母。”定知服以名重,情因父親,所以聖人敦之以孝慈,弘之以名義。是使子以名服,同之親母,繼以義報,等之己生。如謂繼母之來,在子出之後,制有淺深者,考之經傳,未見其文。譬出後之人,所後者初亡,後之者始至,此復可以無撫育之恩而不服重乎?昔長沙人王毖,漢末為上計詣京師,既而吳、魏隔絕,毖於內國更娶,生子昌。毖死後為東平相,始知吳之母亡,便情繫居重,不攝職事。於時議者,不以為非。然則繼母之與前母,於情無別。若要以撫育始生服制,王昌復何足云乎?又晉鎮南將軍羊祜無子,取弟子伊為子。祜薨,伊不服重,祜妻表聞,伊辭曰:“伯生存養己,伊不敢違。然無父命,故還本生。”尚書彭權議:“子之出養,必由父命,無命而出,是為叛子。”於是下詔從之。然則心服之制,不得緣恩而生也。
論雲:“禮者稱情而立文,仗義而設教。”還以此義,諭彼之情。稱情者,稱如母之情,仗義者,仗為子之義。名義分定,然後能尊父順名,崇禮篤敬。苟以母養之恩始成母子,則恩由彼至,服自己來,則慈母如母,何得待父命?又云:“繼母慈母,本實路人,臨己養己,同之骨血。”若如斯言,子不由父,縱有恩育,得如母乎?其慈繼雖在三年之下,而居齊期之上,禮有倫例,服以稱情。繼母本以名服,豈藉恩之厚薄也。至於兄弟之子猶子也,私暱之心實殊,禮服之制無二。彼言“以”輕“如”重,自以不同。此謂如重之辭,即同重法,若使輕重不等,何得為“如”?律雲“準枉法”者,但準其罪,“以枉法論”者,即同真法。律以弊刑,禮以設教,準者準擬之名,以者即真之稱。“如”“以”二字,義用不殊,禮律兩文,所防是一。將此明彼,足見其義,取譬伐柯,何遠之有。
又論雲:“取子為後者,將以供承祧廟,奉養己身,不得使宗子歸其故宅,以子道事本父之後妻也。”然本父後妻,因父而得母稱,若如來旨,本父亦可無心喪乎?何直父之後妻。論又云:“禮言舊君,其尊豈復君乎?已去其位,非復純臣,須言‘舊’以殊之。別有所重,非復純孝,故言‘其’已見之。目以其父之文,是名異也。”此又非通論。何以言之?“其“舊”訓殊,所用亦別,舊者易新之稱,其者因彼之辭,安得以相類哉?至如《禮》雲:“其父析薪,其子不克負荷。”《傳》雲:“衞雖小,其君在焉。”若其父而有異,其君復有異乎?
斯不然矣,斯不然矣。今炫敢違禮乖令,侮聖幹法,使出後之子,無情於本生,名義之分,有虧於風俗。徇飾非於明世,強媒櫱於禮經,雖欲揚己露才,不覺言之傷理。

劉子翊治書侍御史

事奏,竟從子翊之議。仁壽中,為新豐令,有能名。大業三年,除大理正,甚有當時之譽。擢授治書侍御史,每朝廷疑議,子翊為之辨析,多出眾人意表。

劉子翊從幸江都

從幸江都。值天下大亂,帝猶不悟,子翊因侍切諫,由是忤旨,令子翊為丹陽留守。尋遣於上江督運,為賊吳棋子所虜。子翊説之,因以眾首。復遣領首賊清江。

劉子翊遇煬帝被殺

遇煬帝被殺,賊知而告之。子翊弗信,斬所言者。賊又欲請以為主,子翊不從。
羣賊執子翊至臨川城下,使告城中,雲“帝已崩”。子翊反其言,於是見害,時年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