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劉國強

(遼寧省政協原副主席、黨組副書記)

鎖定
劉國強,男,漢族,1953年12月生,遼寧本溪人,1968年10月參加工作,研究生學歷,工學碩士,高級工程師,享受國務院特殊專家津貼待遇。曾任遼寧省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 [1] 
2022年11月8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劉國強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劉國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財物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11] 
中文名
劉國強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遼寧本溪
出生日期
1953年12月
畢業院校
大連鐵道學院

劉國強人物履歷

1968年10月-1970年09月,遼寧省本溪縣蘭河峪公社下鄉知青;
1970年09月-1978年03月,本溪鋼鐵公司運輸部工人;
1978年03月-1982年01月,大連鐵道學院(現大連交通大學電氣工程系工業電氣自動化專業學生,獲工學學士學位;
1982年01月-1996年04月,本溪鋼鐵公司熱連軋廠、冷軋廠電氣車間技術員、車間副主任,機動科、綜合計劃科、工程科科長,廠長助理、副廠長,冷軋廠廠長兼黨委書記;
1996年05月-1997年04月,本溪鋼鐵集團公司副總經理;
1997年05月-2000年03月,本溪鋼鐵集團公司總經理(其間:1992年03月-1995年12月,在東北大學自控系工企自動化專業讀研究生,獲工學碩士);
2000年03月-2001年01月,遼寧省本溪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
2001年01月-2001年05月,遼寧省本溪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1年05月-2013年01月,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13年01月-2017年01月,遼寧省政協副主席。 [3-4] 
第十屆、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

劉國強人物事件

劉國強行政記過

2005年2月14日15時,遼寧省阜新礦業(集團)公司孫家灣煤礦海州立井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14人死亡,3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968.9萬元。事故發生後,國務院成立調查組,經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重大責任事故。2005年5月1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佈了對遼寧阜新礦業集團孫家灣煤礦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33名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根據事故調查結果,阜新礦難事故調查領導小組和事故責任追究領導小組依照有關規定,對33名事故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國務院常務會議同意這些處理建議,決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時任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劉國強同志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5-7] 

劉國強違紀被查

2020年7月13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遼寧省政協原副主席劉國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8] 

劉國強依法雙開

2021年1月11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遼寧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劉國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國強毫無理想信念,初心不正、思想不純,與黨離心離德,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搞兩面派,做兩面人;毫無規矩意識,盲目聽信“政治騙子”,花費巨資跑官買官被騙,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購買房產,公車私用;違規決定使用技改貼息資金髮放定額補助,造成國家財產重大損失,違反保密規定;毫無道德底線,腐化墮落,家風敗壞,對家人失管失教;毫無紀法觀念,在分管領域擅權妄為,大搞權錢交易,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劉國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劉國強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終止其遼寧省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1] 

劉國強依法逮捕

2021年1月24日,遼寧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劉國強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劉國強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 

劉國強提起公訴

2021年3月12日,據高檢網消息:遼寧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劉國強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國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劉國強利用擔任遼寧省政府副省長、省政協副主席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獲取貸款財政貼息、項目合作、個人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9] 

劉國強一審開庭

2021年8月19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遼寧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劉國強受賄一案。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國強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2006年-2020年,被告人劉國強利用擔任遼寧省副省長、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和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5247億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劉國強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劉國強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0] 

劉國強一審宣判

2022年11月8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遼寧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劉國強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劉國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財物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6年-2016年,被告人劉國強利用擔任遼寧省副省長、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審批、獲取財政資金和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8年-2020年,劉國強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52億餘元,其中4900萬元尚未實際取得。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國強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劉國強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大部分受賄贓款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劉國強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1] 
參考資料
展開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