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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研究館員

鎖定
副研究館員是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美術館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務名稱,與大學副教授相當。任職條件為:博士學位獲得者擔任館員 2 年~3 年或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擔任館員 5 年以上(有真才實學,工作成績卓著,貢獻突出或有特殊業務技能者不受此限);具有較廣博的科學文化知識,對圖書館學、信息學或其他某學科有系統的理論知識和較深的研究,有一定水平的論著或譯著;根據工作需要熟練掌握一門外語(或古漢語、少數民族語文);工作經驗較豐富,經考察證明能夠承擔副研究館員的職責。 [1] 
中文名
副研究館員
所屬單位
博物館、圖書館、藝術館、美術館、紀念館、檔案館等
申報方式
通過考試與評審相結合
上級職稱
研究館員
下級職稱
館員、助理館員

副研究館員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我省檔案系列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調動廣大檔案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培養和造就一支高素質專業技術人才隊伍,鼓勵人才輩出、人盡其才、多出成果,根據國家和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檔案系列特點,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對符合本標準申報條件的人員,通過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價,取得副研究館員資格,表明其具備承擔該崗位工作的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三條 對在檔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不受學歷、資歷、職稱、身份等條件限制,破格申報副研究館員資格。

副研究館員適用範圍

第四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於我省各級檔案部門、各類檔案館和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從事檔案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並從事檔案工作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 已取得非檔案系列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符合本標準條件的,可根據工作需要申報評審檔案系列副研究館員資格。

副研究館員基本條件

第六條 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熱愛祖國。遵紀守法,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熱愛檔案事業,恪守職業道德。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具有敬業、協作和創新精神。身體健康。
第七條 任期內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為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學歷、資歷條件
申報副研究館員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博士學位後,取得館員資格並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年。
(二)獲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後,取得館員資格並從事本專業工作滿5年。
(三)獲得大學專科學歷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0年,取得館員資格滿5年。
第九條 外語、計算機、繼續教育、專業知識水平條件
(一)按照規定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或省統一組織的古漢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並取得合格證書,或符合有關免試條件。
(二)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培訓,並取得安徽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
(三)申報副研究館員資格需參加檔案專業知識水平考試,且成績合格。
第五章 能力業績條件
第十條 申報評審副研究館員資格,除具備本標準條件第六、七、八、九條外,還須具備下列三項條件:
(一)工作能力條件
1.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瞭解相關學科知識,對本專業某一領域有系統的研究,具備熟練獲取本專業國內外發展動態的能力。
2.掌握本專業法律法規、業務標準和技術規範,並能夠運用其解決本專業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具有較強的科學研究能力和創新能力。
⒊能夠指導館員的業務學習和專業技術工作,具有較強的專業輔導和技術指導能力。
(二)工作業績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⒈獲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或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三等獎(包括國家檔案局優秀科技成果獎,以獎勵證書為據,下同)以上1項;或市(廳)級科學技術獎或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二等獎以上2項。
⒉參加完成1項檔案工作創新項目,並經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鑑定認可。
⒊參加完成2項檔案工作試點項目或科研項目,並經市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科研管理部門驗收合格。
⒋主持編制1項或參加編制2項市以上檔案工作業務標準、技術規範、規程,經市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定後發佈實施。
⒌負責3項以上重要檔案徵集活動,所徵集檔案總數達到2千件以上,並填補館藏空白;或負責4項重要檔案接收活動,接收檔案總數達到4萬件以上;或負責館(室)藏檔案的整理編目工作,整理編目檔案總數達到3萬件以上;或負責館(室)藏檔案數字化,共完成檔案目錄或全文、多媒體數字化工作總量達到10萬條(件)以上。
⒍開發或應用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或解決檔案工作中重大技術難題,取得較好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經同行專家或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鑑定認可。
⒎負責編纂檔案史料彙編30萬字以上,並出版發行(含內部發行);或負責2個專題檔案展覽工作,共完成50個以上標準展板的策劃、選材、編輯工作。
⒏開發利用檔案信息資源,取得較大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得到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鑑定認可,或受市(廳)級以上單位表彰、獎勵。
⒐從事檔案專業技術工作,符合以下三項者:
⑴承擔檔案徵集工作,徵集檔案總數達到1000件以上。
⑵承擔檔案的接收工作,接收檔案總數達到1萬件以上。
⑶承擔檔案整理編目工作,整理編目檔案總數達到1萬件以上。
⑷承擔檔案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工作,編制了3種以上檔案檢索工具,檢索條目總數達到2萬條以上;或彙編檔案史料8萬字以上。
⑸承擔檔案數字化工作,完成檔案目錄或全文、多媒體數字化工作總量達到3萬條(件)以上。
⑹承擔制定檔案工作發展規劃(計劃)、業務工作方案、技術工作規程、業務管理規章制度5件以上,並付諸實施。
⒑因從事檔案工作業績顯著,受到省以上人事、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表彰的檔案系統先進工作者或優秀檔案工作者。
(三)論文著作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⒈獨撰或合著並公開出版本專業著作(譯著)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譯著10萬字以上)。
⒉獨撰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報紙理論版公開發表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本專業論文2篇(每篇字數不得少於2000字,下同)以上。

副研究館員破格條件

第十一條 破格申報副研究館員資格,除具備本標準條件第六、七條和第十條第(一)款外,還須具備下列兩項條件:
(一)工作業績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⒈獲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或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二等獎以上1項;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或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三等獎2項;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或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三等獎1項加市(廳)級科學技術獎或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一等獎1項。
⒉主持完成1項或參加完成2項檔案工作創新項目或試點項目,經省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鑑定,達到該領域國內先進水平。
⒊負責3項以上重要檔案徵集活動,所徵集檔案總數達到3千件以上,並填補省內館藏空白;或負責4項以上重要檔案接收活動,接收檔案總數達到8萬件以上;或負責館(室)藏檔案的整理編目工作,整理編目檔案總數達到5萬件以上;或負責館(室)藏檔案數字化,共完成檔案目錄或全文、多媒體數字化工作總量達到20萬條(件)以上;或負責編審公開出版具有較高水平的檔案史料彙編50萬字以上,並受到市以上主管部門表彰、獎勵。
⒋主持編制省(部)級檔案工作標準及技術規範1項,經省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質量技術主管部門審定後發佈實施。
⒌因從事檔案工作業績顯著,受到國家人事、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表彰的檔案系統先進工作者或優秀檔案工作者。
(二)論文著作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獨撰或合著並公開出版本專業著作(譯著)1部(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譯著15萬字以上)。
2、獨撰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報紙理論版公開發表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本專業論文4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2篇以上。

副研究館員附 則

第十二條 申報副研究館員資格人員的工作業績和論文著作,從取得現任專業技術資格後開始計算。判定是否具備條件的依據是個人提供的各類有效材料(原件或經與原件審核驗印後的複印件、複製件等)。
第十三條 本標準條件有關詞語的解釋
(一)學歷、學位:指國家承認的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學歷、學位。
(二)同一項目多次獲獎的,取其中一項最高獎項。
(三)主持和參加:主持指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參加指具體承擔項目調研、立項,擬訂工作方案和總結報告,並承擔實施工作的人員。
(四)學術專著:指取得ISBN(標準書號)並公開出版的本專業學術著作或譯著。檔案史料彙編、檔案參考資料、檔案教材等不在此列。學術專著的字數以版面字數為準(含標題)。
(五)學術論文:指發表在有ISSN(國際統一刊號)或CN(國內統一刊號)的省級以上學術期刊(不含增刊、年刊、論文集等)的本專業學術論文。發表在報紙上的學術論文僅限省級以上理論版。學術論文的字數以版面字數為準(含標題)。同一論文在多家期刊發表,只計作一篇。
(六)核心期刊: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為準,發表該學術論文的期刊須是與論文發表時間對應版次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所列刊物。國家級報紙的學術或理論版視同核心期刊。
第十四條 本標準條件的若干問題説明
(一)所稱的“市”是指:設區的省轄市。
(二)所稱“以上”均含本級。
第十五條 原取得非檔案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轉崗從事檔案專業工作滿1年後須取得檔案系列館員資格,在申報副研究館員資格時,轉崗前後取得專業技術資格時間合併計算應滿一個任職年限。
第十六條 先取得專業技術資格,後取得《檔案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須從取得規定學歷之日起,任滿一個基本任職年限後方可申報副研究館員資格。
第十七條 實施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企業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申報副研究館員資格時,須被聘任為館員職務,並任滿一個基本任職年限。
第十八條 任職期間,受行政處分期限未滿的,不能申報;任期內年度考核為不合格的或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當年不得申報且任期順延;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挾私報復的,2年內不得申報。
第十九條 本標準條件由省人事廳、省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標準條件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安徽省檔案系列副研究館員任職資格評審條件》(皖檔聯發〔2001〕8號)同時廢止。
河南省文物博物系列高級職稱申報評審條件 ( 試行 )
副研究館員評審條件
(一)專業理論知識要求具有較高的本專業理論水平和技術能力,具備對某一分支領域有較深的研究能力,能廣泛參加省內外專業學術活動,瞭解本專業國內外發展現狀與動向,並具有培養、指導館員、助理館員等開展專業研究和實踐操作的能力,能創造性開展工作並解決業務工作中較大的疑難問題,工作成效明顯,在文博事業發展中做出積極貢獻。
( 二 ) 工作成果要求聘任館員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田野考古工作的人員,須主持 2個以上中型或 4個以上小型考古發掘項目;從事勘探工作的人員,須主持考古勘探項目 20個以上,或主持田野調查項目 5個以上,並能獨立完成考古發掘資料的整理和報告編寫工作;
2.從事文物藏品與資料管理工作的人員,須熟悉分管的藏品或資料,本人負責管理藏品 2000件(套)以上,能確切地鑑定分管藏品,並準確完成藏品編目制檔工作;
3.從事博物館陳列展覽工作的人員,能獨立完成中型陳列的總體和大型陳列的部分內容或形式設計工作,須主持 3個以上中型陳列內容或形式設計工作,並參加 10個以上陳列展覽的內容或形式設計工作;
5.從事可移動文物保護、修復、複製工作的人員,獨立完成文物保護方案 5個以上,保護、修復、複製 200件以上文物藏品,獨立解決較複雜的技術問題並提交文物修復報告 10份以上;
6.從事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的人員,須主持完成文物保護項目(規劃、設計、施工、監理、調研及建檔等項目) 5個以上(其中 2個以上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項目),且通過相關部門的審批或驗收;
7.從事文物鑑定工作的人員,須對某一類文物具有較高的鑑定水平,能夠獨立評判文物的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並具有 3000件以上的文物鑑定經歷;
8.從事文物繪圖、攝影工作的人員,須在正式出版的專業刊物或著作上發表考古繪圖 200個版面以上、文物攝影照片 400個版面以上。
從事文博專業其他崗位的人員,參照以上八類人員的條件執行。
(三)科研成果要求
聘任館員期間,具備下列條件 2條以上,其中 1-3條須具備 1條:
1.參與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限前 7名)或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 1項以上(限前 5名);
2.獲省(部)級成果獎二等獎(限前 7名)或三等獎(限前 5名) 1項以上,或省轄市(廳、局)級成果獎一等獎(限主持) 1項以上;
3.在 CN刊物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文博專業學術論文 3篇以上,其中省、市級文博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須有 1篇在國內核心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 CN刊物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 3篇以上,並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出版有 ISBN書號的文博專業著作 1部(本人執筆 10萬字以上);縣(市、區)級及以下單位的文博專業技術人員無核心期刊論文和專著要求;
4.參與編制國家級行業標準、技術規程 1項以上(限前 5名) 或主持制定地方行業標準、技術規程 1項以上,並頒佈實施;
5.獲得本專業國家發明專利 1項以上(限前 3名);
6.完成省(部)級本專業重點調研項目 1項以上(限前 7名);或省轄市(廳)級本專業重點調研項目 1項以上(限前 5名),通過項目下達單位組織鑑定或驗收,並取得一定的社會效益;
7.參與完成省轄市(廳)級科研項目 2項以上(限前 2名);
8.獲得省轄市(廳)級成果獎一等獎的主要完成人 2項以上(限前 3名)。
(四)凡不具備規定學歷但確有真才實學、業績突出的優秀人才,按我省有關政策可破格申報。破格申報副研究館員的人員,任館員以來,應具備“專業理論知識”條件、“工作成果”條件,同時具備“科研成果”條件中的 3條以上,其中 1-3條須具備 1條,經同行專家評審達到副研究館員水平。
參考資料
  • 1.    顧明遠.教育大辭典: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