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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切符號

鎖定
工程術語,在建築製圖中用於標記剖切所得立面在建築平面圖中的具體位置。
建築工程施工圖中的平面圖,只能表示房屋的內部水平形狀,對豎向房屋內部的複雜構造情形,無法表現出來。這時我們可用假想的剖切面將房屋作垂直剖切,移去一邊,暴露出另一邊,再用正投影方法繪在圖紙上,就可充分表現出豎向房屋內部複雜構造的形狀。
中文名
剖切符號
類    別
工程術語
解    釋
在建築製圖中用於標記剖切所得立面在建築平面圖中的具體位置
組    成
位置線、方向線

剖切符號含義

剖切符號一般由兩部分組成,分別為長邊——位置線,短邊——方向線,長短兩邊互相垂直。剖切位置線即所要表示的垂直面與水平面的切線。剖切方向線則相當於一個箭頭,其指向即為人眼所看向的方向。
圖示,如圖1中左圖,短邊指向左側,表示的是從右往左看。
圖1 圖1
圖1中右圖為斷面的剖切符號,通常與索引線(一般為長線,末端連索引符號)結合,索引線引出一側為剖視方向。

剖切符號基本畫法

剖切符號用粗實線表示,長度宜為6mm ~ 10mm;剖視方向線應垂直於剖切位置線,長度應短於剖切位置線,宜為4mm ~ 6mm。繪製時,剖視剖切符號不應與其他圖線相接觸。剖視剖切符號的編號宜採用粗阿拉伯數字,按剖切順序由左至右、由下向上連續編排,並應注寫在剖視方向線的端部。

剖切符號具體標準

1.1 剖切符號宜優先選擇國際通用方法表示(本標準圖7.1.3),也可採用常用方法表示(本標準圖7.1.4-1),同一套圖紙應僅用一種表示方法。
剖切符號 剖切符號
1.2 剖切符號標註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構)築物剖面圖的剖切符號應注在±0.000標高的平面圖或首層平面圖上。
2 局部剖切圖(不含首層)、斷面圖的剖切符號應注在包含剖切部位的最下面一層的平面圖上。
1.3 採用國際通用剖視表示方法時,剖面及斷面的剖切符號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剖面剖切索引符號應由直徑為8mm ~ 10mm的圓和水平直徑以及兩條相互垂直且外切圓的線段組成,水平直徑上方應為索引編號,下方應為圖紙編號,詳細規定見本標準圖7.2.1,線段與圓之間應填充黑色並形成箭頭表示剖視方向,索引符號應位於剖線兩端;斷面及剖視詳圖剖切符號的索引符號應位於平面圖外側一端,另一端為剖視方向線,長度宜為7mm ~ 9mm,寬度宜為2mm。
2 剖切線與符號線線寬應為0.25b。
3需要轉析的剖切位置線應連續繪製。
4剖號的編號宜由左至右、由下向上連續編排。
1.4採用常用方法表示時,剖面的剖切符號應由剖切位置線及剖視方向線組成,均應以粗實線繪製,線寬宜為b。剖面的剖切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剖切位置線的長度宜為6mm ~ 10mm;剖視方向線應垂直於剖切位置線,長度應短於剖切位置線,宜為4mm ~ 6mm。繪製時,剖視剖切符號不應與其他圖線相接觸
2剖視剖切符號的編號宜採用粗阿拉伯數字,按剖切順序由左至右、由下向上連續編排,並應注寫在剖視方向線的端部(圖7.1.4-1)
剖切符號 剖切符號
3需要轉析的剖切位置線,應在轉角的外側加註與該符號相同的編號。
4斷面的剖切符號應僅用剖切位置線表示,其編號應注寫在剖切位置線的一側;編號所在的一側應為該斷面的剖視方向,其餘同剖面的剖切符號(圖7.1.4-2)。
剖切符號 剖切符號
5當與被剖切圖樣不在同一張圖內,應在剖切位置線的另一側註明其所在圖紙的編號(圖7.1.4-2),也可在圖上集中説明。
6索引剖視詳圖時,應在被剖切的部位繪製剖切位置線,並以引出線引出索引符號,引出線所在的一側應為剖視方向。索引符號的編號應符合本標準第7.2.1條的規定(圖7.1.4-3)。 [1] 
剖切符號 剖切符號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