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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銷權

鎖定
分銷權,指商品批發或零售的經營權,以及輔助分銷和服務的經營權,包括存貨管理、整批拆另、包裝送貨、商品促銷以及店內廣告、促銷、營銷和廣告、安裝及包括維修和培訓服務在內的售後服務等
中文名
分銷權
商品批發或零售的經營權
包    括
存貨管理、整批拆另
淵    源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

目錄

分銷權淵源

根據《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有關“貿易權”的規定,即“在不損害中國以與符合《WTO協定》的方式管理貿易的權利的情況下,中國應逐步放寬貿易權的獲得及其範圍,以便在加入後3年內,使所有在中國的企業均有權在中國的全部關税領土內從事所有貨物的貿易,但附件2A所列依照本議定書繼續實行國營貿易的貨物除外。此種貿易權應為進口或出口貨物的權利。對於所有此類貨物,均應根據GATT1994第3條,特別是其中第4款的規定,在國內銷售、許諾銷售、購買、運輸、分銷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觸最終用户方面,給予國民待遇(此乃分銷權及配套業務)。對於附件2B所列貨物,中國應根據該附件中所列時間表逐步取消在給予貿易權方面的限制。中國應在過渡期內完成執行這些規定所必需的立法程序。

分銷權簡介

分銷權與進出口權關係
從《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相關內容可以看出,分銷權與進出口權乃不可分割之權利.沒有進出口權,則無法從事國內的分銷.從事國內貿易的前提乃是,企業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否則貨物無法從“關外”進入“關內”
進出口權問題上,許多企業都存在困惑.
困惑:保税區的國際貿易公司有權從國外進口貨物到保税區,也有權將保税區的貨物出口到國外.這是否就意味着保税區的國際貿易公司以前就有了進出口權
解疑:事實上,對於此問題,需要認識到,保税區作為“邊境之內,關區之外”的特殊區域,貨物進入保税區,並不視為貨物的進口,因此,在此環節還不產生關税義務.而當貨物從保税區進入境內區外,貨物才被視為進口.產生關税.而在保税區國際貿易公司獲得分銷權和進出口權之前,是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將貨物運出保税區之外,必須“通過有進出口權的企業代理與境內區外的企業之間的貿易”.因此,很明顯,以前的保税區國際貿易公司法律上並不具有進出口權.
增加分銷權對於企業的優勢
· 改變了貿易代理為主的格局。企業獲得分銷權之後,可以直接與區外企業進行貿易,而無須通過代理公司進行;
· 獲得分銷權之後,企業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自行報關、通關
· 獲得分銷權之後,企業與區外企業進行交易獲得的人民幣可以自行兑換成外幣,從而對外支付;
· 獲得分銷權之後,企業可以在區外設立經營性分支機構。而未獲得分銷權的企業,在區外只能設立非經營性分支機構。
· 有一個發展趨勢是,企業獲得分銷權之後,在獲得一般納税人資格的前提下,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税發票,而無須通過交易市場進行
增加分銷權前後經營範圍的對比
增加分銷權之前
增加分銷權之後
國際貿易、轉口貿易、保税區企業間的貿易及區內貿易代理;貨物及技術進出口(不含分銷及國家禁止項目);保税區內商業性簡單加工;商務諮詢服務。
“商品”批發、佣金代理(拍賣除外)、上述商品的進出口及其他相關配套業務;國際貿易、轉口貿易、保税區企業間的貿易及區內貿易代理;保税區內商業性簡單加工;商務諮詢服務(涉及許可經營的憑許可證經營)
增加分銷權的基本條件
· 註冊資金全部到位
· 現有資本與經營規模相一致(有可能需要增加註冊資金,根據常規,增加的註冊資金應當在拿到批文後30日內到位20%)
· 特殊商品需要前置審批;
· 增加國內分銷權和進出口權後,在可行性報告中,應體現5年內實現盈利。
與分銷權相關的幾個疑問解析
(a) 經營性與非經營性分公司税務處理
解析:同城分公司,全部在保税區繳納所得税、流轉税。上海市國税局已經就此事宜與保税區税務局以及其他各區税務局進行了協調。
(b) 經營性分公司與非經營性分公司的選擇
解析:除非能夠確保只是從事業務聯絡,否則穩妥的做法為設立經營性分公司。設立非經營性分公司只可作權宜之計。
(C)在增加分銷權時需要提供商品目錄清單,那麼是否沒有包括在清單中的商品,公司進口就不能做進出口呢?
解析:商品目錄清單起作用的是大類( HS編碼總計有22大類),也就是經營範圍中體現出來的大類。至於沒有在8位HSCODE具體體現商品,只要在經營範圍體現的大類之中,企業還是可以做進出口和國內分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