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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追索
鎖定
再追索是指已履行追索義務的人,向其前期追索義務人所進行的追索。
- 中文名
- 再追索
- 對 象
- 已履行追索義務的人
- 實質要件
- 追索義務人已履行自己的追索義務
- 法律條文
- 《支付結算辦法》
再追索實質要件
再追索金額範圍
1.再追索人自己已清償的全部金額。再追索人在上一追索關係中已向追索人支付了票據金額、延期付款的利息(期前迫索中不存在)以及取得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在再追索中,有權要求其他票據債務人向其支付其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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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清償的全部金額所生的利息。再追索人可向匯票其他債務人追索其已清償的全部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3.發出通知書的費用。再追索人應按票據法的規定,向其前手發出拒絕事由的書面通知,發出書面通知所需的費用由再追索人承擔後可向匯票其他債務人進行追索。值得注意的是,與追索金額相比,這裏少了製作拒絕證書的費用。其實在一份票據中,不管進行幾次追索,拒絕證書只有一份。
再追索法律條文
(一)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三)發出通知書的費用。行使再追索權的被追索人獲得清償時,應當交出票據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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