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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利用
鎖定
2008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對廢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機動車船、廢輪胎、廢鉛酸電池等特定產品進行拆解或者再利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經過修復後銷售的,必須符合再利用產品標準,並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利用產品。”
- 中文名
- 再利用
- 外文名
- recycle
- 要 點
- 循環經濟
- 出 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 注 音
- zàilìyòng
再利用違規處罰
並且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銷售沒有再利用產品標識的再利用電器電子產品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再利用法律規定
再利用和資源化都是指廢物的再利用和資源化,因此再利用和資源化往往相提並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就規定,“在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過程中,應當保障生產安全,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並防止產生再次污染。”“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採取措施,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廢物的再利用和資源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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