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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非應税勞務

鎖定
兼營非應税勞務是指納税人的經營範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應税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税勞務。與混合銷售行為不同的是,兼營非應税勞務是指銷售貨物或應税勞務與提供非應税勞務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也不發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
中文名
兼營非應税勞務
法律依據
《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目錄

兼營非應税勞務依據

兼營非應税勞務原則上依據納税人的核算情況,判定是分別徵税還是合併徵税。根據《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對貨物和應税勞務的銷售額按各自適用的税率徵收增值税,對非應税勞務的銷售額(即營業額)按適用的税率徵收營業税。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貨物或應税勞務和非應税勞務的銷售額的,其非應税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税勞務一併徵收增值税。

兼營非應税勞務非應税勞務

納税人兼營非應税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税勞務和非應税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税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税勞務一併徵收增值税。
(摘自《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非應税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税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 ,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税目徵收範圍的勞務。
(摘自《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納税人兼營的非應税勞務是否應當一併徵收增值税,由國家税務總局所屬徵收機關確定。
(摘自《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飲食店、餐館(廳)、酒店(家)、賓館、飯店等單位附設門市部,外賣點等對外銷售貨物的,仍按《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和 《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關於兼營行為的徵税規定徵收增值税。
專門生產或銷售貨物(包括燒滷熟制食品在內) 的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應當徵收增值税。
(摘自國家税務總局國税發[1996]202號文件,北京市國家税務局京國税[1997]005號文件轉發)
對飲食店、餐館等飲食行業經營燒滷熟制食品的行為,不論消費者是否在現場消費,均應當徵收營業税;而對專門生產或銷售食品的工廠、商場等單位銷售燒滷熟制食品,應當徵收增值税。
(摘自國家税務總局國税函[1996]261號文件,北京市國家税務局京國税一[1996]248號文件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