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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過失犯罪

鎖定
所謂共同過失犯罪,通常認為是指二人以上的過失行為共同導致一定的危害結果,因而分別構成犯罪的情況。儘管從實質意義上講,共同過失犯罪已不屬於共同犯罪之範疇,但它與共同犯罪有着千絲萬縷的客觀聯繫。
中文名
共同過失犯罪
外文名
offense of joint negligence;
含    義
二人以上的過失行為共同導致一定的危害結果,因而分別構成犯罪
屬    性
屬於單獨犯罪,不屬於共同犯罪
學    科
法律

目錄

共同過失犯罪法律規定

共同過失犯罪 共同過失犯罪
(一)共同過失犯罪的定罪 如前所述,共同過失犯罪在客觀、主觀等幾個方面均有別於共同犯罪。這也決定了兩者在定罪原則方面的差異性。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他們之間在法律上應具有連帶的刑事責任,從而應對共同犯罪人共同定罪。而在共同過失犯罪之情況下,雖然各主體的行為共同造成了某一危害社會之結果,但由於他們之間缺乏犯意聯絡,故仍應對各行為人分別定罪,此即為共同過失犯罪的分別定罪原則。根據共同過失犯罪的分別定罪原則,行為人只對本人的過失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而與他人的過失行為無涉。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各共同犯罪人對共同故意範圍內無論是本人還是他人的行為造成的犯罪結果都要承擔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但對於共同過失犯罪來説,每一個人的犯罪都具有單獨犯罪的性質,因此各人應對本人的過失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獨立性,是共同過失犯罪的分別定罪原則之要旨。
那麼,具體如何分別定罪呢?結合司法實踐來看,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其一,論以同一罪名。即是説在共同過失犯罪中,雖然存在不同的實施過失行為之人,其過失行為共同造成危害結果之發生,但他們的過失行為觸犯的是同一罪名,故應以同一的過失罪分別予以定罪。例如前述甲乙二人高樓推物共同疏忽而致砸死路人一案中,他們的行為均觸犯了過失致人死亡罪,所以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甲乙二人之行為分別定罪。
其二,論以不同罪名。也即對共同過失犯罪中各行為人所實施的過失行為分別以不同罪名予以定罪的情況。之所以出現這種罪名相異之情況,主要是由各行為人的具體過失行為以及其所具有的特殊身份所決定的。對此又可區分為兩種情況:(1)在一般主體與特殊主體之過失行為相結合而構成的共同過失犯罪的情況下,通常對一般主體按其行為所觸犯的具體過失犯罪確定罪名,而對特殊主體則亦依其自身行為所觸犯的具體過失犯罪來確定罪名。例如在大興安嶺特大森林火災事故中,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便包括有關領導、林場工人和外流人員。對有關領導,應基於其特殊身份而追究其翫忽職守罪之罪責;對於有關林場工人,應根據其具體犯罪事實而論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於外流人員,則應以失火罪定罪處罰。(2)在各行為人均為特殊主體因而構成的共同過失犯罪的情況下,主體身份和行為情況之不同,也決定需對各行為人之行為論以不同罪名。比如在四川綦江虹橋垮塌案中,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包括各級領導、市政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和包工頭,他們都具有特殊身份,這就需要根據他們自身所具有的不同身份而對其行為論以相應之罪名。對有關領導應視其犯罪事實而以翫忽職守罪定性;對市政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則應論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對包工頭則應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論處。
(二)共同過失犯罪的處罰
在共同犯罪中,由於各行為人主觀上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在這一主觀心態的支配下在客觀上都實施了共同犯罪行為,因此,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實行共同負責與個人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即各犯罪人首先應當對其參與的整個共同犯罪負責;至於其具體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之大小,則又應當按照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實際作用來裁量。而與之不同的是,共同過失犯罪的各行為人之間欠缺共同故意的意思聯絡,行為人的行為只是在各自獨立的單個意識和意志的支配下所實施的。這也就意味着對其不能予以共同處罰,而只能按照各行為人所觸犯之罪分別定罪處罰。就共同過失犯罪的定罪問題而言,中國1997年刑法第25條第2款明確規定“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對此,前文亦已有詳述,此處不贅。下面簡要論述一下共同過失犯罪的刑罰裁量問題。
司法實踐中,對共同過失犯罪之各行為人具體裁量刑罰時,首先應當明確,對於共同過失犯罪的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分別定罪,並不意味着各共同過失犯罪人須承擔相同之刑責。儘管各共同過失犯罪人的過失行為共同造成了一個危害結果,但相互的過失程度可能不盡相同,其過失行為對共同的危害結果所具有的作用力也可能是彼此不一的。易言之,各共同過失犯罪人之間也存在一個罪責大小的問題,應分別視不同情況而處以輕重有別的刑罰。
具體量刑時,主要應考慮各共同過失犯罪人的過失程度及其危害行為對危害結果的原因力的大小。
其一,過失程度。共同過失犯罪人的罪責大小,首先取決於過失程度。凡是過失程度大的,罪責也大;過失程度小的,罪責也小。至於各共同過失犯罪人過失程度的考察,則應將過失程度的一般考察方法與共同過失犯罪的特點結合起來加以認定。具體來説,應從以下幾方面着手:(1)看注意義務的要求程度。這需要根據行為人所從事的活動、業務及所實施的行為加以判斷。據此,對於行為人的注意義務要求程度越高,則其過失程度就越高;反之,對其注意義務要求越低,則注意義務就越低。(2)看注意義務的可履行程度。行為人被賦予的注意義務的可履行程度,決定了行為人的過失程度。注意義務越容易履行,而行為人卻未能履行的,則其過失程度就越重;反之,注意義務越難履行,而行為人也未能履行的,則其過失程度就越輕。(3)看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的程度。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的程度愈強,其過失程度愈強;違反注意義務的程度愈弱,則其過失程度愈弱。此外,犯罪過失的程度還受到行為的動機與起因等其他諸種因素的影響,這是我們考察行為人之過失程度時,也需要把握的。
其二,原因力之大小。共同過失犯罪人的罪責大小,還決定於各過失行為對於危害結果的原因力之大小。原因力大小的認定,一般應建立在過失程度相同或相當的基礎上。在過失程度相同的情況下,過失行為對於危害結果的原因力大的,其罪責也大;原因力小的,其罪責也小。

共同過失犯罪總結

實踐中,在對共同過失犯罪人裁量刑罰時,除了考慮上述兩個方面以外,還應注意悔罪表現等其他一些因素對量刑的影響,以便在全面分析、綜合評斷的基礎之上確定各共同過失犯罪人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