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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出售權
鎖定
PE之所以有這樣的需求,是想到在初始股東想“撤退”時,自己也有一個跟着初始股東一起“撤退”的機會。應該説共同出售權是約束目標企業初始股東和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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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在中國法律框架下,除非《公司法》明文禁止,公司股東之間做出的任何約定,包括共同出售權都不受法律約束。但這類約定只能在公司股東之間產生約束力,而不能約束第三方,而共同出售權恰恰涉及了第三方。也就是欲收購初始股東的第三方。因此,在共同出售權條款的設計上,可以約定初始股東出讓股份必須經過PE同意,否則不得出讓股份。以此作為談判的籌碼,要求初始股東協調,使PE進入交易。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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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國PE的法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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