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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鹽

鎖定
公鹽指的是抗日戰爭時期,根據地政府臨時組織動員人民羣眾出工幫助政府義務運輸的食鹽。1941年陝甘寧根據地為解決經濟困難,邊區政府投資600萬元從事鹽業生產,軍隊在三邊收鹽後,因無運輸力量,乃發動羣眾義務運鹽。以每馱為單位補助40元運費。 1943年改為,運每馱鹽以三分之二交給政府。三分之一歸運輸者作為運費補助。 [1] 
中文名
公鹽
釋    義
抗日戰爭時期,根據地政府臨時組織動員人民羣眾出工幫助政府義務運輸的食鹽
為調動羣眾積極性,1943年又公佈實行《馱運公鹽暫行辦法》,規定在自願的基礎上,對運輸公鹽可改交代金一部或全部,凡交代金者,可按每馱公鹽交邊幣1000元。凡運交實鹽者,每馱所運的鹽收交105斤,下餘的歸己、但須運至指定的收鹽單位,所出鹽本,鹽税及一切運費均歸運鹽者自負。政府不另給補貼。公鹽每年分兩期運交或交納,於8月底前交清。公鹽負擔一般參照公糧負擔,由村民大會民主分配到户。 [1]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