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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制度

鎖定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根據1999年頒佈、2002年修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中文名
公積金制度
性    質
長期住房儲金
相關法律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特    點
利用率不高

公積金制度法律制度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地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
住房保障功能是住房公積金的最根本功能。住房公積金制度實質是政府為解決職工家庭住房問題提供的一種政策性融資渠道,在我國住房保障和社會保障體系中佔有非常重要地位。實質是以住房公積金形式給職工增加了一部分住房工資,從而起到了促進住房分配的目的。

公積金制度制度現狀

公積金制度覆蓋

主要存在以下問題:①住房公積金主要集中在行政事業單位及經濟效益較好的壟斷行業、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和外資企業。②非公企業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不高。③城鎮下崗再就業職工及進城農民工被排除在外。是城鎮中的弱勢羣體,生活各方面保障很少,住房保障基本處於空白狀態。

公積金制度風險

償債能力風險。有些職工可能不具備足夠的償債能力,貸款不能定期償還;另外,職工如遇突發事故,則可能導致無力償債的狀況發生。②信用風險。我國有關法律出於對貸款資金安全方面的考慮規定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提供擔保,這在一定程度上對借款人償債進行約束,但是我國的信用制度體制並不完善,由於信用問題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如果借款人的誠信意識淡薄則很可能引發信用風險。③抵押物風險。這一風險中涉及到抵押和質押兩種擔保形式,雖然當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無法償還貸款時,貸款人有權以擔保的資產或權力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資產、動產或權利的價款優先償債,但是這涉及到抵押物評估的問題,如果評估不準,一旦發生這一風險時則可能導致抵押物不足以償還借款人所欠貸款

公積金制度利用率低

住房公積金利用率不高,大量公積金沉澱。但從統計數據明顯看出存在問題,37.84%的住房公積金沉澱在銀行裏,資金沒有得到充分利用。

公積金制度監管機制

由於總體監管制度的不完善,人員素質的參差不齊導致騙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案件時有發生。如“全國住房公積金第一案”,湖南省某市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樹彪挪用1.2億元豪賭,就是用公積金作抵押進行貸款。株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醴陵管理部原主任汪建良,採取虛構購房合同,首付購房款收據方法,騙取公積金貸款116萬元,用於非法經營。

公積金制度原因分析

公積金制度法律體系

在制度與市場之間的法律鏈條不銜接,這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出現的一系列問題的根源。住房公積金管理按前些年就頒佈實施的《條例》、《合同法》、《擔保法》基於此相關的經濟、金融、民事等法規辦事。現用的最直接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些內容表述模糊,在實際的實施中出現很多漏洞,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繳納範圍為“在職職工”,有些省市的公積金管理中心就把範圍理解成“在職、在編”,這樣就有相當大的一部分人被排除在保障範圍之外,特別是下崗再就業人員和農民工的權益得不到維護。

公積金制度政策傾向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機關事業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在預算中列支;事業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由財政部門核實收支後,在預算或費用中列支。企業住房公積金在成本中列支。基於上述規定,企事業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由於直接在單位預算中扣除,並且不涉及本單位效益的問題,所以一般都能定期足額繳納。一些效益好的大企業特別是壟斷行業、股份制企業、外資企業等企業效益好,職工的福利就相應的高,這些企業的住房公積金一般也能定期足額繳納。而按照有關規定,企業的住房公積金在成本中列支。這就牽扯到企業成本和經濟效益的問題。從企業主、職工、地方政府三方面分析:①從企業主角度分析,雖然為職工逐月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在税前列支,但勢必還是會增加企業的負擔,一定程度上降低企業的利潤,所以非公企業的企業主對住房公積金不重視,甚至存在牴觸情緒。②從職工的角度分析,非公企業的很多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的認識存在誤區,一些職工把住房公積金看成是行政事業單位和國企的專有權利。②非公企業職工"跳槽"頻繁,一些職工沒有在現有企業長期工作的想法,怕以後支取不方便,從而願意多加現實工資,而放棄這一權利。③從地方政府角度分析,國家沒有相關的明確非公企業必須繳納的規定,地方政府則持觀望態度,因為增加這一部分福利,可能會影響到本地區的招商引資,影響地區發展。

公積金制度責任義務

根據2002年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0條第3款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事業單位,主要負責公積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此,住房公積金運行中出現的一系列風險也應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但住房公積金中心既不是政府機構,不是企業法人,也不是金融機構,它日常的資金週轉來源於儲户繳納住房公積金。一旦發生信用風險或潛在風險,管理中心將無力承擔相應責任。各地公積金繳納比例不統一,一般5%~7%不等,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而定,縱向上看,各管理中心相對獨立,沒有隸屬關係;橫向上看,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但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實際上分支機構很少,或流於形式,人員散亂,素質參差不齊,基本上設立的初衷是防備上級檢查。

公積金制度利用問題

綜合考慮有以下幾點原因:①貸款額度低,我國住房公積金貸款規定最高一般不超過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的住房公積金的兩倍,實際算來不能滿足多數居民支付房款的需要,在住房公積金貸款之外還需申請部分商業貸款。②銀行是住房公積金收取的委託代理單位,因為住房公積金的福利性質,對銀行來説,其貸款收入小於一般商業貸款,銀行不願在住房公積金貸款方面花費太多精力,反而資金的沉澱可以使它們有充足的資金投到高收益項目。③個人方面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瞭解不夠,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意願不高,有些商業銀行買房貸款條件相當優惠,對住房公積金貸款形成壓力。

公積金制度制度措施

公積金制度法律體系

進一步完善立法體系,形成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完整的法律體系。明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範圍,使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從繳納到使用有法可依,依法辦事。

公積金制度機構設置

可仿效新加坡的設置,新加坡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住房發展局既是政府機構,又是房地產經營企業,在解決住房方面起着決定性的作用建立一套統一的管理機制。我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也應明確機構性質和責任機制,建立各級、各地方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橫向和縱向的完整的責任體系。形成有效的全國管理網絡體系。這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日常的運行中才能真正的承擔風險,其權力與責任統一才能真正為民所用,為民所信任。

公積金制度擴大

在保證現有覆蓋範圍內職工的權益保護同時,應積極向非公企業、再就業職工和農民工傾斜,加強住房公積金的宣傳工作,加深職工對這項制度的認識。管理中心應督促企業為覆蓋範圍內的職工建立公積金帳户。在企業建立舉報制度,如舉報電話或信箱,對少繳、逾期不繳的現象進行處罰,並督促繳納。

公積金制度利用率

首先應提高公積金貸款的限額,加大貸款優惠政策,真正增強職工購房能力。其次在公積金的利用上體現住房公積金的設立目的,向中低收入職工傾斜。再次對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進行改革,現行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程序過於冗長、複雜,而一些商業銀行的貸款甚至可以在購房的現場辦理,而且優惠頗多。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在合理的範圍內縮短其辦理程序,以期提高公積金的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