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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公墓地
鎖定
- 中文名
- 公益性公墓地
- 作 用
- 合理開發使用土地資源
- 特 點
- 堅持綠色、生態、環保原則等
- 審批條件
- 符合公益性墓地建設的規劃
公益性公墓地建設
公益性墓地建設由鄉(鎮)提出建設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民政、國土資源、規劃、林業等有關部門應加大公益性墓地建設的扶持力度,依法減免有關費用。
公益性墓地建設要堅持綠色、生態、環保原則,不得大規模開山闢地,破壞生態環境。
墓地應當按照墓穴佔地少、墓材規格小、墓碑貼地近、墓型藝術化的原則建設。單人墓穴或雙人及以上合葬墓穴佔地面積均不得超過2平方米。
公益性公墓地審批
農村公益性墓地實行籌建、驗收兩審制。
籌建農村公益性墓地,應先徵得縣級國土資源、規劃、林業部門意見,再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並上報市民政部門備案。墓地建成後,應向縣級民政部門提交驗收申請。
公益性公墓地具備條件
農村公益性墓地籌建,應具備的條件:
(一)符合公益性墓地建設的規劃;
(二)符合國土資源、林業等相關部門的要求;
(三)建設單位應具有墓地建設所需的資金(含各級財政投入的資金);
(四)有專門從事墓地管理的人員。
農村公益性墓地籌建須向縣級民政部門提交的材料:
(一)農村公益性墓地建設《申請報告書》;
(二)可行性報告;
(三)規劃部門批覆文件;
(四)國土資源、林業等相關部門的審查意見;
(五)地籍證明,籌建墓地的位置、地形地貌圖;
(六)其他相關材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級民政部門批准,不得擅自興建農村公益性墓地。
公益性公墓地管理方法
農村公益性墓地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不得以經營形式進行聯營、轉讓或承包。
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使用週期為20年,到期需要繼續使用的,須辦理續用手續。墓主不得擅自轉讓和買賣墓穴。
農村公益性墓地墓穴的收費,由墓穴用材成本和墓穴管理費用兩項構成,不得收取墓地建設、土地使用等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縣級物價部門制定。
農村公益性墓地不得接納遺體土葬。墓區內禁止建造豪華墓、宗族墓、活人墓,禁止從事封建迷信活動。
墓地應當設置管理機構或聘請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墓區的管理和維護;要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服務功能,滿足羣眾的喪葬需求。
農村公益性墓地所佔用地的土地為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
加強農村公益性墓地監督、檢查,由市級民政部門制定年度檢查辦法,並組織實施。
違反本辦法,在公益性墓地內超面積建墓或超標準樹立墓碑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公益性墓地炒賣墓穴用地的,由縣級民政部門責令改正。
公益性墓地現處於發展階段北京、長沙、寧波等地公益性公墓地發展的早,基本以成熟。以後各地都將大力發展公益性公墓地。
公益性公墓地建設標準
2012年10月29日,民政部就首個《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設標準》(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徵求意見,擬根據骨灰安置規劃總量,將城市公益性公墓分為四類,並首度明確獨立墓穴的單位佔地面積不得超過0.5㎡。
[1]
最大可安放10萬份骨灰
標準(徵求意見稿)明確,城市公益性公墓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為公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的社會福利設施。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設用地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並從嚴控制用地規模,倡導節地生態葬式葬法。
[1]
根據骨灰安置規劃總量併兼顧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城市公益性公墓分為四類,其中一類公益性公墓骨灰安置規劃總量為75001~100000份,二類為45001~75000份,三類24001~45000份,四類6000~24000份。
在佔地面積和服務人口上,一類服務人口應大於50萬,佔地面積為130001~200000(㎡),二類服務人口為30萬~50萬人,佔地面積為70001~130000(㎡),佔地面積為35001~70000(㎡),服務人口為10萬~30萬人,四類佔地面積為10000~35000(㎡),服務人口小於10萬人。
[1]
對於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設構成,徵求意見稿規定,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墓地建築、房屋建築、建築設備及場地等構成,其中墓地建築包括骨灰安置墓穴建築和骨灰安放格位建築,骨灰安置墓穴可包括獨立墓穴和合葬墓穴,骨灰安放格位建築則包括骨灰堂、骨灰樓、骨灰廊、骨灰花壇等多種形式。
[1]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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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政部:公益公墓單穴佔地擬禁超0.5㎡ ..[引用日期2012-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