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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條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鎖定
- 法案提交日期
- 1997年5月17日
- 呈交者
- 香港政策統籌局長(港英)孫明揚
- 首 讀
- 1997年5月17日
- 二 讀
- 1997年6月14日
- 三 讀
- 1997年6月14日
- 現 狀
- 已生效
歷史
港英時期
《1967年公安條例》為《公安條例》最重大的修訂版本。它於六七暴動時頒佈,以授予香港警察權力拘捕當時的親共暴徒、平息暴亂。條例草案於1966年10月6日公佈,並於11月15日由香港立法局通過成為法律。1967年條例訂立之前,應付公安事態的法律分散在《維持治安條例》、《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及普通法之中。1967年條例綜合各項先前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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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亦頒佈不少緊急法例。
1980年,港英政府將條例放寬至30人以上集會及20人以上游行方才需要申請。 1980年,公安條例修訂設立了在公眾地方集會的發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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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港英政府再度將條例放寬。
港英政府在1991年制訂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當時是英國殖民統治的最後幾年。公安條例及另外一些條例可能違反人權法案,故當局須就那些條例作出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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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公安條例》部分條文被裁定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牴觸而被予以廢除,包括將30人以上游行及50人以上集會的發牌制度更改為通知制度,組織者必須於活動前7日通知警務處。
臨時立法會修訂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為1995年版本的條例違反《香港基本法》。因此,香港臨時立法會於1997年將一些被廢除的條文重新制訂,包括將遊行集會通知制度更改為“不反對通知書”制度,並於6月14日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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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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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臨時立法會在1997年7月1日通過香港迴歸條例,該條例確認該會在7月1日之前通過的條例草案,又規定該等草案如獲行政長官簽署公佈則有效。
- 2. 《公安條例》(第245章)內有關規管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的條文資料摘述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2015-03-18[引用日期2016-04-12]
- 3. Wong 2004, p. 78.
- 4. 《臨時立法會 ─ 1997年6月14日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1997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投票記錄,第108 - 116頁 .香港特別行政區.1997[引用日期2016-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