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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達

鎖定
公告送達是用公開宣告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經過法律規定的一定時間,即視為送達。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采用。方法:將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張貼在人民法院佈告欄內或公共場所,或者登報、廣播、在電視上播映。國內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4]  。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 [3]  。凡採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的,應當記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並將有關情況附卷備查。 [1] 
中文名
公告送達
概    述
法律術語,在受送達人
技術要求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主要問題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

公告送達技術要求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或規則:
(1)法院採取公告送達,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2)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説明起訴或上訴的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説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説明裁判主要內容;裁判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還應當説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上訴審人民法院。

公告送達主要問題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4] 
人民法院應當在案卷中説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