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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專家局
鎖定
“公安”起源於法國大革命時期的“公安委員會”——全稱是“公共安全委員會” 。
- 中文名
- 公共安全專家局
- 外文名
- Public safety expert
- 包括公安機關
- 廳局,處局,科局等
- 公安系統包括
- 刑事偵查、國內安全保衞等警種。
- 首次出現時間
- 1939年2月
公共安全專家局簡介
現在我國的“公安”是五大警察系統中的一個,“公安局”就是公安機關中的一種,包括直轄市公安局(廳局)、市公安局(處局)、縣公安局(科局)等。公安系統又包括刑事偵查、國內安全保衞、治安管理、經濟偵查、交通管理等警種。
公共安全專家局起源
在我黨歷史上第一次出現“公安”的名稱是在1939年2月,為了從名稱上與偽政權警察機關有所區別,在中央書記處發佈的《關於成立社會部的決定》中,要求各邊區行署設公安局或保安處,在各縣設公安局。建國後,1949年10月15日召開的第一次全國公安會議確定了使用“公安”的名稱。改革開放以後,由於有關機構職能調整、國際交流、交往等各方面的原因,“警察”的稱呼開始在一些場合恢復使用,並得到迅速推廣,直至1995年頒佈的《人民警察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認。該法第二條第二款對人民警察的範圍作了界定,即“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從中可以看出,公安機關所有成員都屬於人民警察。從法理上理解,由於法律的明確規定,“公安”僅僅被用於機構的名稱,對公安機關個體成員準確的稱呼應為“警察”,“公安”、“公安人員”等都是不規範的。
即使是機構的名稱,公安局這個名稱單從字面的含義上去理解,“警察局”的叫法似乎要比“公安局”等更直觀、易理解一些,能夠避免在交流尤其是國際交流時的詞彙障礙;同時也更符合邏輯,能準確地界定由眾多不同職能和職責的人民警察個體組成的這個羣體的內涵。1995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使用了“警察”的名稱;各級公安機構則一直在用着“公安廳”、“公安局”的名字;警車上有的漆塗了“公安”兩字,有的則是“警察”加“police”或者“公安”加“police”;公安民警警服臂章上則統一成最上邊是“警察”,中間是“police”,下邊是“公安”;在執行任務需要表明身份時有的説“我們是警察”,有的則説“我們是公安局的”;系統內部寫文件、報告等材料時一般使用“廣大民警”的説法,社會上對公安系統成員習慣性的稱呼一般是“警察”與“公安人員”混用,對其他系統如法院、監獄等從事警察工作人員則單稱“警察”。
公共安全專家局工作職責
公安局承擔公安機關的工作職責: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警衞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衞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衞工作,指導治安保衞委員會等羣眾性治安保衞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公共安全專家局業務
公安局的業務可以簡單劃分為:刑事、治安、交通管理、消防、出入境、人口管理、國內安全保衞等等。公安局通常下分:若干機關業務處(如政治處、法制處、裝備財務處、信通處等等),派出所(按職能可分為刑偵、治安、户政、特業),若干工作隊(如特警隊、刑警隊、巡警隊、治安隊、交警隊。公安局的級別不同,具體稱呼有別,如××總隊、××支隊、××大隊等),現役機構(具體有邊防、消防部門、警衞局)等。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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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安”名稱的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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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更新: 文文2019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