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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

(户籍)

鎖定
户口,是指國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機關所製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也是我們每個公民的身份證明。
户籍是對自然人按户進行登記並予以出證的公共證明簿,記載的事項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親屬、婚姻狀況等。它是確定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中文名
户口
外文名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户口定義

户口,是指國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機關所製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也是我們每個公民的身份證明。
户籍是對自然人按户進行登記並予以出證的公共證明簿,記載的事項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親屬、婚姻狀況等。它是確定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户口主要法律規定

户口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1958年1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
第一條 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服務於社會主義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户口登記。
現役軍人的户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
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户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户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户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户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户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户口登記機關辦理户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户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户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户口登記機關辦理户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户口登記機關辦理户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户口登記。
第四條 户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户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户發給一本户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發給户口簿。
户口登記簿和户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户口登記以户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户,以主管人為户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為户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別立户。户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户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户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户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户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户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注銷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第九條 嬰兒出生後,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註銷户口,不發遷移證件。
第十二條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在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注銷户口。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户主持遷移證件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四條 被假釋、緩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遷移的時候,必須經過户口登記機關轉報縣、市、市轄區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才可以辦理遷出登記;到達遷入地後,應當立即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第十五條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以暫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註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
第十六條 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條 户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户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户、並户、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變動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户口的;
(二)假報户口的;
(三)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賣户口證件的;
(四)冒名頂替他人户口的;
(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規定辦理旅客登記的。
第二十一條 户口登記機關在户口登記工作中,如果發現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應當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户口簿、冊、表格、證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統一制定式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統籌印刷。
公民領取户口簿和遷移證應當繳納工本費。
第二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條例的精神,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單行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注:關於領取户口遷移證繳納工本費項,公安部於1975年9月15日“關於取消户口遷移證收工本費的通知”中已予取消。

户口行政法規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見
(國發〔2014〕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關於進一步推進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適應推進新型城鎮化需要,進一步推進户籍制度改革,落實放寬户口遷移政策。統籌推進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推動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產業和城鎮融合發展。統籌户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合理引導農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則。
堅持積極穩妥、規範有序。立足基本國情,積極穩妥推進,優先解決存量,有序引導增量,合理引導農業轉移人口落户城鎮的預期和選擇。
堅持以人為本、尊重羣眾意願。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願,依法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不得采取強迫做法辦理落户。
堅持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實施差別化落户政策。
堅持統籌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統籌推進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三)發展目標。進一步調整户口遷移政策,統一城鄉户口登記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加快建設和共享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衞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範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實現1億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户。  二、進一步調整户口遷移政策
(四)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户口。
(五)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城市合法穩定就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户口。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地方,可以參照建制鎮和小城市標準,全面放開落户限制;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範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範圍、條件等作出具體規定,但對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不得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
(六)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户條件。在城區人口100萬至300萬的城市合法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户口。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城市,要適度控制落户規模和節奏,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範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範圍、條件等作出較嚴格的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
(七)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改進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城市現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積分落户制度。根據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合理設置積分分值。按照總量控制、公開透明、有序辦理、公平公正的原則,達到規定分值的流動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户口。
(八)有效解決户口遷移中的重點問題。認真落實優先解決存量的要求,重點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可以適應城鎮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的人員落户問題。不斷提高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回國人員等常住人口的城鎮落户率。、
創新人口管理
(九)建立城鄉統一的户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户口與非農業户口性質區分和由此衍生的藍印户口等户口類型,統一登記為居民户口,體現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建立與統一城鄉户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衞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
(十)建立居住證制度。公民離開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符合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户口。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鈎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衞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以連續居住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為條件,逐步享有與當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同時結合隨遷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年限等情況,逐步享有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的範圍。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履行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等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公民義務。
(十一)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加強和完善人口統計調查,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佈等情況。建設和完善覆蓋全國人口、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以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衞生計生、税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為制定人口發展戰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為人口服務和管理提供支撐。 四、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
(十二)完善農村產權制度。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法律賦予農户的用益物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是農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享有的合法財產權利。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範運行。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進城落户農民是否有償退出“三權”,應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尊重農民意願前提下開展試點。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户的條件。
(十三)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範疇;逐步完善並落實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義務教育後參加升學考試的實施辦法。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面向農業轉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農村轉移勞動力就業。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衞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衞生服務。把進城落户農民完全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範接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完善並落實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提高統籌層次,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為核心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把進城落户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採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四)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鈎機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逐步理順事權關係,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權劃分相應承擔和分擔支出責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體系。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財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財力。
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十五)抓緊落實政策措施。進一步推進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億萬農業轉移人口的一項重大舉措。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深刻把握城鎮化進程的客觀規律,進一步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敢於擔當,按照走中國特色新型城鎮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鎮化質量的新要求,切實落實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防止急於求成、運動式推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統籌考慮,因地制宜,抓緊出台本地區具體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並向社會公佈,加強社會監督。公安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衞生計生委、法制辦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抓緊制定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規,落實經費保障。公安部和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區實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強跟蹤評估、督查指導。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機關要加強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證管理,嚴肅法紀,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礎工作。
(十六)積極做好宣傳引導。全面闡釋適應中國特色新型城鎮化發展、進一步推進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準確解讀户籍制度改革及相關配套政策。大力宣傳各地在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鎮、保障合法權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合理引導社會預期,迴應羣眾關切,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為進一步推進户籍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國務院
2014年7月24日

户口常見概念

户口户籍地

户籍地是指經公安機關登記的,載明於居民户口本和身份證的户口所在地。根據我國户口登記條例和現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新生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即應由户主、親屬、撫養人等向嬰兒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户籍地可以因自然人户口遷移進行相應變更。

户口户口遷移

户口遷移的常見情形包括:户口由外省市遷入、户口遷出、户口區域內遷移等。

户口户口遷移證

户口遷移證是公民的户口所在地變動時,由原户口所在地遷往新落户地址的憑證。由户口遷出地的公安機關(高校由校公安派出所)開具。持證人到達遷入地後,須在有效期內將户口遷移證交給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入户。1994年公安部發布了《關於啓用新的户口遷移證、户口準遷證的通知》是我國現行的發放和管理户口遷移證的主要依據。

户口隨遷子女

隨遷子女是指跟隨父親或母親在一地生活、就學的非居住地户籍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户籍就業人員子女。2012年,教育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曾聯合發佈《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的意見》,就做好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以下稱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提出五點意見,要求:一、充分認識做好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的重要性;二、做好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的主要原則。三、因地制宜制定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具體政策。 四、統籌做好隨遷子女和流入地學生升學考試工作。五、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配合。

户口户口變更

公民的户口登記項目中公民職業、服務處所、文化程度、公民婚姻狀況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或出現差錯以後可以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請進行變更更正登記。辦理户口登記事項變更一般需要出示相關證明材料,並經過公安機關的審核。以北京市為例,辦理户口登記事項變更可以在北京市公安局網站查詢所需要的材料並進行預申請和預約。
圖注:北京市公安局網站辦理户口登記事項變更辦事頁面截取 圖注:北京市公安局網站辦理户口登記事項變更辦事頁面截取
圖注:北京市公安局網站辦理户口登記事項變更辦事頁面截取,截圖時間2021年3月1日

户口案例分析

案例:李夏某訴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户口登記案

户口基本案情

2001年,3個月大的原告在果園外小路旁被村民李金某、尹某夫婦撿拾後領養,取名尹夏某。2005年,兩人登記離婚,並在自願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雙方所生一女尹夏某,由女方撫養……”。原告隨李金某共同生活後,改名為李夏某。2007年李金某與孫某某結婚。2010年5月,上海市浦東新區民政局頒發收養登記證,記載李夏某身份為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同年7月,李金某向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申辦户口登記,並提交了收養登記檔案資料和書面説明,稱離婚協議中自書“雙方所生一女”是“為了不影響小孩子的心靈”。2011年11月,被告以不符合現行户口政策為由作出不予批准的户口審批決定。

户口裁判結果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因離婚協議中稱原告為“雙方所生一女”而質疑收養登記機關認定的原告系“棄嬰”的身份,在原告提供患不孕症的醫學證明、無利害關係證人證言等收養登記檔案及書面説明的情況下,被告既沒有根據優勢證據規則對證據作正確的判斷,也沒有為排除懷疑對原告的情況作進一步核查,僅憑一紙孤證就認定原告來歷不清,並作出不予入户的決定,證據不足。被告提交的政策依據在適用對象上與原告身份並不相符,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公安部、商業部關於被收養子女户口和糧食供應關係遷移問題的通知》等均對收養子女户口登記作出規定,被告以原告不在上海户口制度調整範圍內,只能參照《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本市投靠類户口遷移若干實施意見的批覆》辦理入户的主張,與法相悖。綜上,浦東法院認為,被告作出的不予入户決定,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撤銷。

户口案例評析

本案系典型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户口行政訴訟,户口登記是對公民合法身份的確認,直接影響社會生活,對於未成年人而言,更與其生活、入學、成長息息相關。
為營造有益於未成年人成長的法治環境,在户口登記行政訴訟中,法院應當以優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為原則,運用司法權平衡行政權力下未成年人的弱勢地位。在程序方面,採用圓桌審理模式以弱化庭審對抗。在實體方面,合法性與合理性並重以確立嚴格的審查標準,加大司法審查力度,在行政目的是否正當、法律適用是否適當、是否符合客觀規律和社會情理等方面予以特別關注。事實認定應當符合明顯優勢證明標準及社會情理,登記機關的舉證應當“清楚而具有説服力”,其證明力至少應當優於行政相對人提交的證據;法律適用則應當符合上位法原則精神及給付行政理念,不得選擇適用不利於未成年人的地方性政策規定。
本案撤銷判決作出後,登記機關沒有上訴,並很快為原告辦妥了户口遷入手續,這是優先保護原則在涉少户口登記行政訴訟中的成功運用,更是少年司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充分體現。

户口相關詞條

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