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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假

鎖定
公假,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 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5] 
中文名
公假
注    音
gōng ji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釋    義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工資照發

公假社會活動

法定社會活動包括: [1]  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 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人、人民陪審員;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脱產的工會基層委員會非專職委員因工會活動佔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但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其他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另據 《工會法》第四十條:基層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應當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以外進行,需要佔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徵得企業、事業單位的同意。

公假法定休假日

第一條 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二)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週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第五條 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2] 

公假婚喪假期間

按照1980年頒佈的《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單位酌情給予1-3天的婚喪假。另外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 [3-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