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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醫藥技術市場協會

鎖定
全國醫藥技術市場協會成立於1993年9月,業務主管部門先後歸屬國家醫藥管理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3年後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領導。是一家經民政部批准,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的醫藥產品開發,技術創新和交流、交易的非盈利社會團體。其宗旨是充分發揮科技是第一生產力,加速科技成果向生產力轉化,促進醫藥產業結構和產品調整,為醫藥新產品、新技術推廣應用,增強醫藥新產品研發和技術創新實力,科技與產業、科技與市場、科技與資本的交流融合服務。
中文名
全國醫藥技術市場協會
外文名
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 Union(CROU)
登記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屬    性
社會團體
社團地址
北京市北禮士路甲38號
成立時間
1993年9月
業務主管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51100000500017538R
黨的工作領導機關
中央社會工作部
成立登記日期
1995年3月1日
註冊資金
10萬元
法定代表人
周斌
業務範圍
信息交流 技術培訓 成果推廣 國際合作 諮詢服務 [2] 

全國醫藥技術市場協會發展歷史

2024年4月23日,全國醫藥技術市場協會母嬰健康分會成立。 [3] 

全國醫藥技術市場協會主要領導

黃美珠:執行副會長 [4] 

全國醫藥技術市場協會業務範圍

1.會員單位遍及全國,具有新藥研發,技術創新堅實基礎和雄厚實力
協會會員遍及全國各省、市、自治區,與全國各級醫藥科技研院所,大專院校,生產企業有密切的交往;同金融投資企業,資產評估單位也有廣泛的聯繫,現與一批新型民營科研單位,醫藥技術交流、中介機構建立了互動信息,並在多年為生產企業服務中與眾多企業建立充分信任的良好關係。本會有新藥創新和產業化專業委員會,服務於藥品研究,專利申請和合同研究外包組織(CRO).
2.基礎廣泛、實力雄厚專家隊伍
協會擁有資深專家隊伍,可為企業、科研單位的新藥研發、專題論證、項目評估及製藥企業發展策略研討;新辦醫藥企業及擴產和新增項目可行性論證;新活性化合物篩選,GLP,GCP研究和新藥申請;也可為省市、地區醫藥發展規劃調研、撰文和組織研討。
3.豐富的信息資源和快捷網絡系統
協會有內容豐富,實用性強,可信度高的醫藥科技,經濟信息資源和高效運作中國藥品網和CROU信息網。承擔信息交換,技術服務,市場數據採集,傳輸,誠信和違規公示等。形成以全國醫藥技術市場協會與各省市研發機構和網站為主線,以科研單位,高校、工商企業信息源為支持,以國內外醫藥,保健食品科研,生產銷售等龐大信息量互聯網為基礎,可為醫藥科研、生產、銷售、臨牀單位,產品研發和技術成果轉讓服務。
4.醫藥科技信息重要渠道
協會受上級主管部門委託,組織百多位專家、學者,編寫了《國家“十五”及2015年醫藥科技發展背景材料》,《國家級化學醫藥與製劑新產品開發指南》,參於國家”十一五”醫藥工業發展規劃制定;主辦,發行<中國醫藥與市場>雙月刊.為我國醫藥工業重大技術經濟項目決策,產業發展和產品結構調整提供參考。組織醫藥行業新技術,新設備和科技成果推廣應用。
5.逐步建立完善統一,公平競爭,規範有序技術市場體制
協會是法定註冊技術交易活動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建立規範、誠信、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是技術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礎,“協會”制定的《醫藥技術產品交易活動指導原則》作為行業技術產品交易活動中自律準則。經全國工商管理局批准協會每年舉辦2-3次醫藥新產品,新技術展示交易會.
協會具體承擔:信息檢索諮詢,產品結構調整,市場調研預測,撰寫專題報告,藥物專利申請,新藥研製和臨牀試驗以及資產評估和人才培訓,展覽會組織和技術成果轉讓中介等工作。

全國醫藥技術市場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全國醫藥技術市場協會(以下簡稱市場協會),英文譯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Pharmaceuticals and Medical Devices Technology Exchange,縮寫:CPDE,系全國醫藥及醫療器械的科研開發單位、生產企業、大專院校及信息諮詢服務部門等在全國範圍內從事醫藥創新和技術市場活動的民間組織。
第二條市場協會是推動全國醫藥技術市場繁榮和發展,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組織原則是自願參加,民主協商,平等互利;經濟上獨立核算,自負盈虧,非營利全國性的聯合組織。
第三條市場協會嚴格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積極貫徹“科學發展觀”和建立創新型國家的科技發展方針。提高醫藥行業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發揮社會力量,繁榮醫藥科技市場,以科學技術帶動醫藥事業蓬勃發展。
第四條醫藥研發和創新技術市場關係密切,市場協會在“改革、創新、服務、自律”的發展技術市場方針的指引下,接受國家醫藥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全國醫藥技術市場協會及辦事機構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市場協會業務範圍
(一)宣傳和貫徹黨和國家有關醫藥創新和技術市場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認真執行醫藥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服務自主知識產權研發創新,推動技術貿易發展;
(二)傳遞醫藥研究創新先進技術、產品和諮詢信息,組織技術、產品、展示和交易活動;
(三)組織醫藥新技術、新產品、新設備的聯合開發和科技成果推廣,促進技術商品化、產業化進程;
(四)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辦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中介、技術成果推廣、展覽展示等服務;
(五)積極開拓國外技術市場,溝通國外技術信息渠道,促進合同研究外包組織(CRO)發展,推動對外技術交流、技術合作和技術貿易;
(六)加強會員單位誠信、自律,配合有關部門調解技術合同糾紛。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市場協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單位會員兩種。
(一)凡經地方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的地方醫藥技術市場協會,可向市場協會提出申請,批准後作為團體會員,其會員也是市場協會的會員。
(二)凡沒有地方醫藥技術市場協會的,可直接向市場協會提出申請,批准後作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市場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團體章程;
(二)自願提出申請;
(三)獨立從事醫藥和醫療器械的科研院所、生產企業、大專院校、信息服務單位。
第九條會員人會程序
(一)會員入會要自願提出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市場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即成為市場協會會員。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市場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利;.
(三)參加市場協會舉辦各項活動,優先享受市場協會的各項服務;‘
(四)有退出協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承擔理事會的委託任務;
(二)按規定交納會費;
(三)反映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積極參加市場協會信息網絡,向市場協會提供有關的技術信息和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市場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若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市場協會工作,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凡不遵守市場協會章程,造成惡劣影響的,經理事會批准,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是市場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討論通過修改市場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上一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審計報告以及其它議案;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市場協會帶有全局性的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要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市場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負責籌備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大會做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狀況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勸退、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市場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市場協會所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醫藥或醫療器械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市場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市場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市場協會理事長為市場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市場協會簽訂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和工作人員聘用;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第二十八條市場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市場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市場協會建立嚴格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市場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市場協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監督。資產來源屬國家撥款和社會捐資的,接受審計機關監督,將有關情況向社會或會員單位公佈。
第三十三條市場協會更換法人代表人或換屆之前應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市場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市場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對市場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七條章程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章程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