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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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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章程》是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發佈的關於“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的章程文件。
中文名
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章程
發文機構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發文字號
學位〔1998〕9號
發文時間
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
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章程
(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第一次會議1998年1月8日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高層次應用型、複合型人才的培養工作,促進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的健康發展,適應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和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成立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
第二條指導委員會是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司法部批准建立的指導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的專業性組織。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指導、協調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活動;加強培養單位與法律實際部門的聯繫;推動法學教育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促進我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水平的不斷提高。
第二章組織
第三條指導委員會成員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國家政法部門和有關單位、專家推薦,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司法部選聘。
第四條指導委員會組成人員包括:國家教育主管部門、國家政法部門有關領導,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培養單位的有關專家、學者,法律實際部門的代表等。
第五條指導委員會由十五至二十五人組成,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至三人,秘書長一人。另聘請顧問若干人。
指導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四年。
第六條指導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指導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過半數同意,可以決定召開有關工作會議。
第七條指導委員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是指導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完成指導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秘書長具體領導秘書處工作。設副秘書長二至三人,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八條指導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工作機構。
第三章任務
第九條指導委員會貫徹執行國家教育主管部門和國家政法部門的有關方針、政策和規定,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一)協助國家教育主管部門和國家政法部門制定有關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的發展規劃,提供建議和諮詢;
(二)協助國家教育主管部門和國家政法部門制訂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培養單位的資格標準和許可規程,並授權開展有關工作;
(三)制訂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入學考試辦法並組織入學聯考。
第十條指導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培養單位的培養工作,監督檢查教育質量:
(一)指導制定培養方案,組織編寫教學大綱、教材等;
(二)受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委託,制定全國高等學校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評估標準、評估程序和辦法;
(三)組織開展評估工作;組織、協調各培養單位的師資培訓工作;
(四)組織、開展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的研究工作。
第十一條加強法學教育界與法律實際部門的聯繫與協作;開展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協作。
第十二條接受國家教育主管部門和國家政法部門的委託,開展其他與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有關的工作。
第四章經費
第十三條指導委員會的經費來源為:國家有關部門的專項業務經費;各培養單位收取的培養費中按規定比例交納或者分攤的專項經費;社會捐贈。
第十四條秘書處向指導委員會全體會議提交年度經費使用概算方案和決算方案,建立相應的財務制度。
第十五條經費使用情況接受指導委員會組織的審計。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指導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自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司法部批准後生效。
第十七條本章程由指導委員會負責解釋。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