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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普通高等學校體育本科專業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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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普通高等學校體育本科專業目錄,是國家教委於1988年11月14日發佈的體育本科專業目錄。
中文名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體育本科專業目錄
發文機構
國家教委
發文時間
1988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
[88]教體字013號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體育本科專業目錄文件發佈

1988年11月14日,國家教委發出《全國普通高等學校體育本科專業目錄》等文件。 [1]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體育本科專業目錄專業

二、訓練學類專業
0201 運動訓練專業
三、應用文、理科類專業
0301 體育管理專業
四、人體科學類專業
0401 體育生物科學專業
五、傳統體育類專業
0501 武術專業
六、試辦企業
試01 體育新聞專業
試02 體育保健康復專業
試03 運動心理專業
試04 警察體育專業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體育本科專業目錄對照表

┌───────────────────┬──────────┐
│       國家教委審定      │          │
├───────┬────┬──────┤ 院校現設專業名稱 │
│ 類 別   │專業編號│專業名稱  │          │
├───────┼────┼──────┼──────────┤
│教育學類   │0101│體育教育  │體育、體育學    │
├───────┼────┼──────┼──────    │
│訓練學類   │0201│運動訓練  │田徑運動、體操、球類│
│       │    │      │運動、游泳、冰上運動│
├───────┼────┼──────┼──────────┤
│應用文、理科類│0301│體育管理  │ 體育管理     │
├───────┼────┼──────┼──────────┤
│人體科學類  │0401│體育生物科學│ 基礎理論     │
│       │    │      │          │
│傳統體育類  │0501│武術    │ 武術       │
├───────┼────┼──────┼──────────┤
│       │試01 │體育新聞  │          │
│       ├────┼──────┼──────────┤
│試辦     │試02 │體育保健康復│ 運動醫學     │
│       ├────┼──────┼──────────┤
│       │試03 │運動心理  │          │
│       ├────┼──────┼──────────┤
│       │試04 │警察體育  │          │
└───────┴────┴──────┴──────────┘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體育本科專業目錄實施辦法

為了使我國普通高等學校體育本科專業的設置,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建設時期對體育專門人才培養的需要,國家教育委員會在多方面調查、論證的基礎上,重新制定了《全國普通高等學校體育本科專業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編寫了《全國普通高等學校體育本科專業簡介》(以下簡稱《簡介》)和《全國普通高等學校體育本科專業名稱對照表》(以下簡稱《對照表》)。
《目錄》和《簡介》是設置、調整各體育本科專業,進行人才需求預測,培養體育類各學科專門人才和畢業生分配的主要依據,是體育類各專業教學工作的基本文件,適用於全國普通高等學校。
本《目錄》、《簡介》和《對照表》公佈後,全國各有關普通高等學校要對本校現設的體育本科專業進行一次系統整理。具體做法如下:
一、現設專業名稱與《目錄》相同的,繼續使用;與《目錄》不同的,應改為《對照表》中修訂後的相應名稱。各校應將整理後的體育本科專業名稱,按統一格式填表報主管部門審核。各主管部門應將審核後的各校全部體育本科專業名稱於1989年2月1日前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審批。
二、自1989年秋季始,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的體育本科專業必須按照《目錄》中所列的名稱招生。
三、1988年及以前的歷屆在校體育本科生所在專業的名稱,應儘可能改為《目錄》中的相應專業名稱,並在教學安排上作相應的調整。通過委託辦學或聯合辦學形式所辦的《目錄》外本科專業,或個別改變名稱確有困難的專業,經專門報請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學生亦可按原專業名稱培養至畢業。
四、列入本《目錄》的試辦專業,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後,首先在個別具備辦學條件的學校試辦,試辦專業在有兩屆畢業生後,應提出書面的試辦總結報告,提出試辦專業轉正,或繼續試辦,或停辦的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審批。
五、本《目錄》實施後,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新設體育本科專業的名稱應以《目錄》為準,並嚴格按照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的有關規定申報、審批。
六、本《目錄》實施一段時間後,如有關學校認為確有必要增設《目錄》外專業,應徵得國家教育委員會同意,並遵循專業劃分設置的基本原則,由學校主管部門組織進行詳細的論證,提出論證報告,由計劃新設專業的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按專業設置規定申報,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統一審批。經批准的新增《目錄》外專業,將暫列為試辦專業。
七、同一名稱的專業,各校應在保證基本規格的前提下,根據本校的優勢、所在地區的實際情況,努力辦出各自的特色。
八、本《目錄》公佈後,國家教育委員會將進一步組織制訂普通高等學校修訂體育本科專業教學計劃的指導性文件,各校應按照這些文件的要求,對已經整理並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設置的各專業的教學計劃進行認真修訂。在專業整理、修訂教學計劃和深入開展教學改革的過程中,對涉及到教學組織機構調整變動的,應從有利於教學改革出發,持積極、慎重的態度,並應與學校內部管理體制的改革聯繫起來進行。
九、國家教育委員會將會同各有關業務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通盤研究體育本科專業在全國範圍內的合理布點問題,並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必要的調整。  《目錄》的實施過程,絕不僅是專業名稱的簡單改變和整理,而是涉及教育思想的轉變,涉及如何為我國體育事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和提高中華民族素質的要求,培養大批高質量的體育專門人才的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和普通高等學校,應當把《目錄》實施工作作為高等體育教育改革和人才分配使用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切實加強領導,認真抓好。對《目錄》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要認真研究解決,注意總結經驗,不斷提高教育質量,逐步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高等體育教育體系,主動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體育事業的發展服務。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