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鎖定
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的前身是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是1988年3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協助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開展內務司法方面的監督工作。 [1] 
中文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成立時間
2018年3月13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歷史沿革

1988年3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協助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開展內務司法方面的監督工作。
2018年3月,根據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為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適應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需要,促進國家監察工作順利開展,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更名為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2018年3月1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次會議決定設立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在原有司法方面職責基礎上,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增加配合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完善國家監察制度體系、推動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有機統一方面的職責,負責聯繫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1-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研究、擬定監察和司法方面的法律案等議案,並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二、聯繫、督促、推動有關單位擬定監察和司法方面的法律案等議案,並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意見或者提請審議;
三、協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法律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以及聽取和審議國務院、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的有關工作;
四、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工作安排,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五、審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司法解釋等,提出意見;
六、承辦有關法律配套法規制定的督促工作;
七、辦理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
八、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與外國議會相關委員會開展工作交流等外事活動;
九、辦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付的其他事項。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辦事機構

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共設辦公室、監察室、司法室3個辦事機構。
一、辦公室主要職責
負責本委員會日常行政事務管理、黨的建設等工作。
二、監察室主要職責
負責與國家監察有關的立法、監督、代表、議案建議辦理等方面的服務工作。
三、司法室主要職責
負責與司法工作有關的立法、監督、代表、議案建議辦理等方面的服務工作。 [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歷屆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第十四屆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委員
(按姓名筆劃為序)
亓延軍、葉贊平、田義祥、許山松、李寧、李季、李憲法、吳傑明、趙保林、唐朝、鮮鐵可 [8]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第十三屆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委員
(按姓名筆劃為序)
王長河、王峯、葉贊平、朱海侖、劉德培、齊玉、張立軍、陳勇、韓立平、鮮鐵可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