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內貿貨物跨境運輸

鎖定
“內貿貨物跨境運輸”是指國內貿易貨物由我國關境內一口岸啓運,通過境外運至中國關境內另一口岸的運輸方式。 [1] 
中文名
內貿貨物跨境運輸
定    義
國內貿易貨物由我國關境內一口岸啓運,通過境外運至中國關境內另一口岸的運輸方式

內貿貨物跨境運輸發展情況

2020年5月,山東港口青島港前灣聯合集裝箱碼頭內,“海絲路1號”滿載220個集裝箱銅精礦駛離,成為“山東港口青島港—扎魯比諾港—琿春”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航線的首航。 [1] 

內貿貨物跨境運輸管理規定

1.吉林省內貿貨物從琿春圈河口岸出境,經朝鮮限元汀裏一羅津港換裝作業,從上海、寧波口岸復運進境。
境外換裝作業僅限在朝鮮羅津港中國承運企業租用並經營的專用碼頭進行。
2.黑龍江省內貿貨物出境口岸限綏芬河,進境口岸限上海、寧波、黃埔,所經俄羅斯口岸限海參崴港(符拉迪沃斯託克)、東方港納霍德卡港
3.允許開展內貿貨物跨境運輸業務的經營企業(以下簡稱經營企業),僅限於吉林省已在海關注冊登記的企業,以及黑龍江省資信好、規模大、已在海關注冊登記的企業。
4.內貿貨物限使用集裝箱裝載的跨境運輸內貿貨物(不包括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由海關在琿春、綏芬河口岸施加封志,經公路直接運至朝鮮元汀裏一羅津港,俄羅斯梅參崴港(符拉迪沃斯託克)、東方港、納霍德卡港,使用整箱(不拆、不換集裝箱)承運至我東南沿海港口。
集裝箱箱體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用於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監管辦法》(以下簡稱《海關對用於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0號)規定的標準。
涉及出口許可證件管理的非集裝箱內貿貨物跨境運輸的商品僅限於煤炭。
5.承運跨境運輸貨物的運輸工具進出境時應當在海關監管場所內裝卸作業,內貿貨物與運輸工具應當接受海關監管
6.內貿貨物出境和進境的監管方式均應申報為“內貿貨物跨境運輸”(代碼9600)。
7.單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出境備案清單”項下的貨物,應由同一船舶、同一航次、同一提單,運抵同一目的港
8.跨境運輸的內貿貨物應自運輸工具離開我國關境內一口岸出境起3個月內運抵我國關境內另一口岸,逾期未運抵的,除不可抗力的外,視同出口貨物處理,由納税義務人向海關辦理相關的申報納税手續 [2] 

內貿貨物跨境運輸申報規定

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的要求向海關申報。在跨境運輸貨物出境前,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梅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出境備案清單”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梅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聯繫單”向出境地海關申報。跨境運輸貨物進境後,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應當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進境備案清單”向進境地海關申報,具體規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聯繫單”一式三聯,分別為海關存查聯、海關作業聯、企業存查聯。
(l)出境運輸工具名稱:填報實際離境的運輸工具名稱。
(2)監管方式:填報“9600”。
(3)境內運輸工具名稱、運輸工具:為空。
(4)除上述欄目外,其他欄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填制規範》的要求填報。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進(出)境備案清單”一式四聯,分別為海關存查聯、海關統計聯、海關作業聯、企業存查聯。
(1)進(出)境口岸:按照試點期間限定的進出境口岸填報。
(2)經營單位:填報開展內貿貨物跨境運輸業務的經營企業。
(3)備案日期:填報申報日期。
(4)監管方式:填報“9600”。
(5)起運國(運抵國):進出口均填報“中國”。
(6)隨附單據:進口時填報聯繫單預錄入號。
(7)收(發)貨單位、成交方式,運費、保費、雜費、單價、總價、幣制均為空。
(8)備註:填報集裝箱號,電子數據錄入在“集裝箱散”項下。
除上述欄目外,其他欄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的要求填報。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