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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舞蹈家協會

鎖定
內蒙古舞蹈家協會成立於1960年12月17日,當時的機構是音樂舞蹈協會。內蒙古舞蹈家協會成立以來,培養和造就的舞蹈藝術人才及優秀的舞蹈作品享譽國內外。內蒙古舞協會員人數為619人,其中,中國舞協會員139人。
中文名
內蒙古舞蹈家協會
社團地址
內蒙古自治區
成立日期
1960年12月17日
總人數
人數為619人

內蒙古舞蹈家協會協會章程

一、總則
第一條 內蒙古舞蹈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內蒙古自治區民族舞蹈藝術家組成的人民團體,是內蒙古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二條 團結和組織全區各民族舞蹈藝術工作者,堅持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牧區)。
第三條 貫徹執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而奮鬥。
第四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在內蒙古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指引下,按自身的特點開展會務活動。
二、任務
第五條 本會對團體會員和舞蹈工作者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
第六條 鼓勵各民族舞蹈藝術家努力學習政治理論,深入生活,加強藝術實踐,提高文化藝術修養,解放思想,勇於改革創新,積極創作具有時代特色的舞蹈藝術作品,為繁榮發展社會主義舞蹈藝術事業服務。
第七條 加強(會員)道德修養,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積極組織專業性和羣眾性舞蹈活動,以促進舞蹈事業的繁榮發展與創新。
第八條加強舞蹈評論、理論研究活動,提倡不同學術觀點的自由討論,重視創作經驗的總結和交流,展開實事求是、有藝術分析的評論工作,為建立雄厚的舞蹈理論隊伍而努力。
第九條本會促進並加強與各省市、自治區舞蹈藝術家的聯繫與交流,增進同港澳台地區及海外僑胞中舞蹈藝術家團體的聯繫與往來,促進國際文化交流,做好國內外舞蹈界的信息交流,為世界文化的發展和各國人民之間的友誼和平做出貢獻。
第十條 本會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組織
第十一條 本會權力機構為協會代表大會,協會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十二條 本會設全委會。全委會有當然委員代表組成,經協會代表大會協商選舉產生。當選的委員任期至屆滿。代表在大會休會期間,全委會負責執行協會代表大會的決議,根據需要增選或罷免主席團成員,接受主席團成員的辭職。
第十三條 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組成,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主席團負責召集代表大會、全委會,並聘任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第十四條 主席團成員連任一般不得超過兩屆。本會實行秘書長責任制,秘書長在主席團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本會設榮譽職務名譽主席和顧問。名譽主席和顧問經代表大會協商,由主席團聘任。
四、會員
第十六條 各盟、市舞蹈家協會為本會團體會員:自治區內產業文聯(文協)的舞蹈家協會經申請,由主席團批准,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七條 凡在內蒙古自治區工作和居住的公民,在舞蹈藝術領域具有一定成就的舞蹈藝術家,自願提出申請,經主席團批准即為本會會員。
第十八條 會員有參加本會活動及對本會工作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應自覺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負責完成本會交付的工作,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按期繳納會費。
五、其他
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國家撥款;會員會費;社會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於協會代表大會;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協會全委會。
第二十一條 本會終止活動需要全委會討論決定。

內蒙古舞蹈家協會機構領導

第一屆(1960·12)
主 任:舍拉西
副主任:寶音巴圖、通 福、德伯希夫、王世一、斯琴塔日哈
第二屆(1980·7)
主 席:斯琴塔日哈
副主席:郭肖峯、查干朝魯、烏 雲、銀大寶
第三屆(1988·12)
主 席:斯琴塔日哈
副主席:查干朝魯、敖德木勒、銀大寶、曹曉寧、巴達瑪、斯 仍
第四屆(1996·7)
主 席:查干朝魯
副主席:楊大寶、巴達瑪、斯仍、蘇榮、道爾吉、趙霞、斯琴高娃、郭健
第五屆(2001·9)
主 席:扎 那
副主席:道爾吉、郭健、曼德爾娃、趙霞、韓淑英、哈斯、邢志強、邰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