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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税務局

鎖定
全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税務局於1994年8月正式掛牌成立,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主管地方税務工作的職能部門。自治區地方税務局從加強税收管理的政策、法規建設和監督檢查、綜合協調能力等方面實現職能轉變。充分運用税收槓桿,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增加地方財政收入。
2018年6月15日,國家税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税務局掛牌,標誌着原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税務局、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税務局正式合併。 [1] 
中文名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税務局
現任局長
張恩惠
成立時間
1994年8月
隸    屬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税務局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税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 [2]  法律法規。研究制訂自治區關於税務工作的政策法規、條例、辦法。
2、負責預測、計劃地方税税源,編制自治區地方税收年度計劃。
3、依法管理地方税收及政府基金徵管工作,運用税收槓桿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和監督,確保地方財政收入。
4、負責各項地方性税收(包括附加)的徵收管理工作,並及時足額入庫。
5、按規定權限管理盟市地方税務局領導班子,負責系統政治思想工作、幹部教育工作和税收宣傳工作。
6、按規定管理地方税務系統的機構編制、經費、裝備、國有資產等工作,指導系統財務工作,負責系統審計、統計工作。
7、參與經濟體制改革,配合有關部門調查企業經營狀況,指導企業轉換經營機制,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8、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家税務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2]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税務局主要機構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税務局直屬單位

1、自治區地方税務局直屬徵收管理局
負責徵收管理自治區金融、保險系統集中繳納的營業税和國有企業繳納的所得税,並檢查其税收政策執行和繳納情況。
2、自治區地方税務局中部税務稽查分局
負責組織實施呼和浩特市、烏蘭察布市、錫盟、二連浩特市的税務稽查、檢查等工作。
3、自治區地方税務局西部稽查分局
負責組織實施包頭市、鄂爾多斯市、巴彥淖爾市、烏海市、阿盟地區的税務稽查、檢查等工作。
4、自治區地方税務局東部稽查分局
負責組織實施赤峯市、興安盟、通遼市、呼倫貝爾市、滿洲裏市地區的税務稽查、檢查等工作。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税務局事業單位

1、根據國家關於機關後勤管理體制改革的原則和要求,於1994年11月正式成立了自治區地方税務局機關事務服務中心。
2、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税務局註冊税務師管理中心,1996年7月成立。
主要是根據委託開展地税系統税務事務的審計和諮詢活動;受理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委託承辦税務代理業務。
3、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税務信息中心,1996年7月成立。
負責擬定全區税務管理信息系統的總體規劃和技術設計;指導、組織和實施全區税收信息化建設;制定全區地税系統各項信息管理制度和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系統信息化軟件開發、推廣應用和技術培訓工作;負責區局綜合數據管理系統的開發、建設、運行和維護;負責全系統綜合數據與有關部門網絡信息的歸集、分類、存儲、加工與傳輸等工作。
4、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税務培訓中心,1996年7月成立。
參與全區地税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規劃的制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培訓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全區性幹部培訓教育的教學、師資及教材的組織安排工作;指導下級地税系統的幹部培訓工作,與有關部門聯繫做好系統內公派出區、出國進修、培訓,聘請專家講學等組織管理工作。
5、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税務科學研究所,1996年7月成立。
根據全區經濟發展方向和各階段的特點,制定理論研究規劃,進行税收理論和地方税制及其完善的目標、方向模式的研究, 根據國家經濟、政策的調整,開展中長期税收政策研究;負責全區税史研究與資料的收集整理;組織、指導、協調全區地税系統研究機構的研究工作;參加總局及有關部門組織的課題研究;參與税務學會和其他機構開展的學術交流活動;組織內部刊物的編輯發行工作。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税務局內設機構

1、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會議的組織、文件的起草和機關文秘、檔案、財務、調研、信息、保密、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
2、人事處
負責管理局機關和系統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老幹部等工作,按權限考核、任免盟市地税機關副處以上領導幹部。
3、宣傳教育處
組織制定地方税務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規劃,負責税務宣傳工作。
4、法制處
負責税政調查研究,擬訂税收業務的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對税收法規、規章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税收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辦理行政複議。
5、財務裝備處
負責管理分配全區地税系統的經費、財務、裝備,並監督檢查其使用情況。負責全區地税系統的國有資產管理及系統財務監督審計工作。
6、税政管理一處
研究擬定貫徹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税收的方針、政策的具體管理辦法和措施;負責營業税、地方企業(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私營企業)所得税、個人所得税和涉外税收的徵管工作。調查處理執行税收政策中的有關事項。
7、税政管理二處
研究擬定貫徹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税收的方針、政策的具體管理辦法和措施;負責城市維護建設税、資源税、城鎮土地使用税、車船使用税、房產税、筵席税(該税種現已取消)、印花税、教育費附加、屠宰税(該税種現已取消)、土地增值税的徵收管理工作,調查處理執行税收政策中的有關事項。
8、農牧業税收管理局
研究擬定貫徹國家和自治區税收的有關方針、政策的具體管理辦法和措施;負責農業税、牧業税、農業特產税、耕地佔用税、契税的徵收管理工作。調查處理執行税收政策中的有關事項。
9、税收管理處
負責全區地方税收的基礎性徵管工作;管理税務代理工作;負責税務登記,制訂税收綜合管理辦法和各項制度;負責普通發票的管理和部分個體税收的管理及受理納税人提出的各項税務申請等工作。
10、社保處
負責全區社會保險五費的徵繳基礎管理工作;負責社會保險費《徵繳辦法》的草擬、修訂和解釋工作;負責全區社會保險費收入計劃的預測、任務的下達;負責協調自治區財政、勞動、金融等部門,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1、計劃統計處
負責預測、計劃地方税税源,編制自治區地方税收年度計劃,組織全區地方税收解繳入庫、税收票證管理、納税申報管理;負責税收統計、分析;對統計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12、税務稽查局
依法制定地方税務稽查檢查制度和辦法;組織全區地方税務稽查、檢查工作,查辦税務違法違紀案件;稽查審計税務系統內部税務徵管質量;指導和管理中部、西部、東部三個税務稽查分局的工作;受理偷、逃税及其他涉税違法案件舉報工作。
13、監察審計處
負責全區地税系統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案件查處、糾風工作、行政監督、內部審計、巡視檢查等工作。
14、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思想政治建設及機關黨建工作;負責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協同辦公室、機關服務中心負責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工會、團支部、婦委會工作。
15、離退休幹部管理處
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税務局地方税務局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税務局下轄14個盟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税務局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務局、包頭市地方税務局、呼倫貝爾市地方税務局、興安盟地方税務局、通遼市地方税務局、赤峯市地方税務局、錫林郭勒盟地方税務局、烏蘭察布市地方税務局、鄂爾多斯市地方税務局、巴彥淖爾市地方税務局、烏海市地方税務局、阿拉善盟地方税務局、滿洲裏市地方税務局、二連浩特市地方税務局。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税務局現任領導

張國忠(國家税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税務局黨委書記、副局長)
譚 珩(國家税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税務局黨委副書記、局長)
包清泉(國家税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税務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牛宏軍(國家税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税務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霍文剛(國家税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税務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李其鬥(國家税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税務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劉長在(國家税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税務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高宏軍(國家税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税務局黨委委員、紀檢組組長)
豈鳳春(國家税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税務局黨委委員、總經濟師)
劉曉輝(國家税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税務局黨委委員、總會計師) [3]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税務局機構職能

國家税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税務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負責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建設工作。
(二)負責貫徹執行税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税收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組織落實國家規定的税收優惠政策。
(三)負責研究擬定本系統税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税收入中長期規劃,參與擬定税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税收入預算目標並依法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税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税收入的會統核算工作。組織開展收入分析預測。
(四)負責開展税收經濟分析和税收政策效應分析,為國家税務總局和自治區黨委、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五)負責所轄區域內各項税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税收入徵收管理。組織實施税(費)源監控和風險管理,加強大企業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六)負責組織實施本系統税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税收入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納税服務、税收宣傳工作,保護納税人、繳費人合法權益。承擔涉及税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税收入的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事項。
(七)負責所轄區域內國際税收和進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組織反避税調查和出口退税事項辦理。
(八)負責組織實施所轄區域內税務稽查和社會保險費、有關非税收入檢查工作。
(九)負責增值税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和其他各類發票管理。負責税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税收入票證管理。
(十)負責組織實施本系統各項税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税收入徵管信息化建設和數據治理工作。
(十一)負責本系統內部控制機制建設工作,開展對本系統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及上級工作部署情況的督查督辦,組織實施税收執法督察。
(十二)負責本系統基層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加強領導班子和後備幹部隊伍建設,承擔税務人才培養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本系統績效管理和幹部考核工作。
(十三)負責本系統機構、編制、經費和資產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國家税務總局和自治區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4]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税務局獲得榮譽

2005年,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税務局獲得“第一屆全國文明單位”榮譽。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