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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褒
鎖定
- 本 名
- 元褒
- 字
- 孝整
- 所處時代
- 隋初
- 民族族羣
- 漢族
- 出生地
- 河南洛陽
- 職 業
- 官員
- 職 位
- 齊郡太守
- 爵 位
- 河間郡公
元褒人物生平
元褒早期經歷
元褒字孝整,熟習弓馬,年少即有成人的度量。十歲而成為孤兒,為各位兄長所撫養。他性情友悌,殷勤地侍奉各位兄長。兄長們商議,想讓他分居,他哭泣勸諫,還是不行。元家一向富有,多有金寶,元褒一樣都不要,隻身離家,被州里稱讚。長大後,元褒寬厚大度,涉獵書史。在北周為官,官至開府、北平縣公、趙州刺史。
[1]
元褒原州總管
有個商人,被賊人偷竊,這個商人懷疑是一起住的人,而抓了他。元褒看他面有受冤之色而言辭正壯,於是放了他。商人向朝廷上告説元褒受金放賊,皇帝派使者去窮究。使者責問元褒説:“你為什麼貪財而放走竊賊呢?”元褒立即承認自己是放走了嫌犯,沒有異詞。使者與元褒一起到京師,元褒因過錯被免職。
[4]
不久,那個真正的竊賊在別處被抓。皇帝對元褒説:“你是朝廷的老臣,地位、聲望都很高。受金放賊不是好事,你為什麼自己誣陷自己呢?”元褒回答説:“我受託治理一州,不能平息盜賊,這是我的第一個罪過。州民被人誹謗,我不交給司法部門處理,就放了人,這是我的第二個罪過。我自以為心裏誠實,不避嫌疑,不用文書約束,以至被人懷疑,這是我的第三個罪過。我有此三罪,怎能逃脱罪責?我如不説自己受賄,使者必然窮究,這樣就會牽連很多好人,加重我的罪過。因此我自己誣陷自己。”皇帝歎賞驚異很久,稱讚他是忠厚的長者。
[5]
元褒坐罪免職
開皇十四年,他以行軍總管身份屯兵防守邊疆。遼東戰爭中,他又以行軍總管身份跟隨漢王楊諒,到柳城而回。
[6]
隋煬帝即位後,授元褒齊州刺史,繼而改授齊郡太守,所轄地區吏民安定。到發動遼東戰爭時,郡官督事前後相連。有個當西曹掾的應上前線,詐稱有病,元褒質問他,西曹掾理屈,元褒讓人用棍子打他,西曹掾於是大聲説:“我將到行宮處去告你!”元褒大怒,因此打了他一百多棍。過了幾天,西曹掾死了。元褒因罪被免職,在家中去世,時年七十三歲。
[8]
元褒歷史評價
隋文帝:公朝廷舊人,位望隆重。
[9]
元褒家族成員
祖父元修義,父親元子均,都是西魏的尚書僕射。
[10]
二哥元孝矩為隋涇州刺史,其女為房陵王的王妃,其在北周時即為少冢宰,進位為柱國,賜爵為洵陽郡公。死後諡號簡。
[11]
三哥元雅,開皇中,歷任左領左右將軍、集沁二州刺史,封順陽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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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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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隋書》卷五十-列傳第十五:褒字孝整,便弓馬,少有成人之量。年十歲而孤,為諸兄所鞠養。性友悌,善事諸兄。諸兄議欲別居,褒泣諫不得,家素富,多金寶,褒無所受,脱身而出,為州里所稱。及長,寬仁大度,涉獵書史。仕周,官至開府、北平縣公、趙州刺史。
- 2. 《隋書》卷五十-列傳第十五:及高祖為丞相,從韋孝寬擊尉迥,以功超拜柱國,進封河間郡公,邑二千户。
- 3. 《隋書》卷五十-列傳第十五:開皇二年,拜安州總管。歲餘,徙原州總管。
- 4. 《隋書》卷五十-列傳第十五:有商人為賊所劫,其人疑同宿者而執之,褒察其色冤而辭正,遂舍之。商人詣闕訟褒受金縱賊,上遣使窮治之。使者簿責褒曰:"何故利金而舍盜也?"褒便即引咎,初無異詞。使者與褒俱詣京師,遂坐免官。
- 5. 《隋書》卷五十-列傳第十五:其盜尋發於他所,上謂褒曰:"公朝廷舊人,位望隆重,受金舍盜非善事,何至自誣也?"對曰:"臣受委一州,不能息盜賊,臣之罪一也。州民為人所謗,不付法司,懸即放免,臣之罪二也。牽率愚誠,無顧形跡,不恃文書約束,至令為物所疑,臣之罪三也。臣有三罪,何所逃責?臣又不言受賂,使者復將有所窮究,然則縲紲橫及良善,重臣之罪,是以自誣。"上嘆異之,稱為長者。
- 6. 《隋書》卷五十-列傳第十五:十四年,以行軍總管屯兵備邊。遼東之役,復以行軍總管從漢王至柳城而還。
- 7. 《隋書》卷五十-列傳第十五:仁壽初,嘉州夷、獠為寇,褒率步騎二萬擊平之。
- 8. 《隋書》卷五十-列傳第十五:及興遼東之役,郡官督事者前後相屬,有西曹掾當行,詐疾,褒詰之,掾理屈,褒杖之,掾遂大言曰:"我將詣行在所,欲有所告。"褒大怒,因杖百餘,數日而死,坐是免官。卒於家,時年七十三。
- 9. 卷五十 列傳第十五 .國學網[引用日期2014-08-03]
- 10. 《隋書》卷五十-列傳第十五:祖修義,父子均,併為魏尚書僕射。
- 11. 《隋書》卷五十-列傳第十五: 高祖重其門地,娶其女為房陵王妃。及高祖為丞相,拜少冢宰,進位柱國,賜爵洵陽郡公。...諡曰簡。
- 12. 《隋書》卷五十-列傳第十五:孝矩次弟雅,字孝方,有文武幹用。開皇中,歷左領左右將軍、集沁二州刺史,封順陽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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