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元治理

鎖定
元治理即“治理的治理”,它是指在對市場國家公民社會等治理形式、力量或機制進行一種宏觀安排,重新組合治理機制。這一理論的提出,就是對治理理論的完善。 [1] 
中文名
元治理
外文名
Metagovernance
定    義
指在對市場、國家、公民社會等治理形式、力量或機制進行一種宏觀安排,重新組合治理機制。這一理論的提出,就是對治理理論的完善

目錄

元治理主體

誰來負責“元治理”?“元治理”的主體是誰?是政府?還是企業(公司)?還是公民社會?“元治理”的角色和職責只能由政府來承擔,政府成為“元治理”的唯一主體。為什麼只有政府才能成為“元治理”唯一主體?其原因就在於:(1)政府能夠為不同治理模式之間的混合提供基本規則,從而保證不同治理機制與規制的兼容性;(2)政府擁有相對壟斷性質的組織智慧與信息資源,可以用來塑造人們的認知和希望,可以在不同治理模式之間內部發生衝突或對治理有爭議時充當“上訴法庭”,可以為了由三種治理模式組成的系統整體的利益和社會凝聚的利益,通過支持較弱一方或系統建立權力關係的新的平衡;(3)不同治理模式之間建立網絡、談判協商、降低干擾,以及負面協調等等都是需要在政府“等級統治的影響下”主導下才能進行;(4)鑑於治理機制五花八門,形形色色,以及因此需要建立適當的宏觀組織能力,處理影響深遠的組織間關係變化而又不致破壞民族國家的基本一致性和完整性,發揮政府角色的作用就非常必要;(5)政府還能發揮“最後一着”作用,從而保證整個社會的機構制度完整和社會凝聚力。由此可見,政府由於其自身的特點和優勢,必然成為“元治理”的主體,主導新的“元治理”角色和職能

元治理作用

在“元治理”中,政府要發揮這樣的制度作用:(1)政府在社會治理體系中要發揮主導作用,要做社會治理規則的主導者和制定者;(2)政府要與其他社會力量合作,通過對話、協作,共同實現社會的良好治理;(3)要促進社會信息透明,使政府和其他社會力量在充分的信息交換中瞭解彼此的利益、立場,從而達成共同的治理目標;(4)政府要做社會利益博弈的“平衡器”,避免社會各階層因利益衝突而損害治理協作。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