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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

鎖定
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屬危害國防利益罪。
中文名
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
客    體
部隊兵員管理秩序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主體要件
本罪的基本特徵
①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兵役制度和部隊的正常管理秩序。犯罪對象為逃離部隊的現役軍人。
②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僱用逃離部隊的軍人,情節嚴重的行為。“僱用”,指僱主有償讓被僱者為其提供勞務,這裏特指僱主有償讓逃離部隊的軍人為其提供勞務。“情節嚴重”,指戰時僱用的,僱用指揮人員或者其他擔負重要職責的人員的,僱用多人的,長期或者多次僱用經教育拒不改正的,因僱用逃離部隊的軍人影響部隊完成作戰和其他重要任務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等等。
③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④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仍然僱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7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發佈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