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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決議

鎖定
債權人會議決議,是指債權人會議對職權範圍內的破產事宜以表決形式作出的書面決定文件。債權人會議是以來議方式行使法定職責的。根據中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但是通過和協議草案的決議,必須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1] 
中文名
債權人會議決議
定    義
債權人會議對職權範圍內的破產事宜以表決形式作出的書面決定文件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但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除外。債權人認為決議違背法律、事實或債權人共同利益的,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後七日內提請法院裁定加以撤銷。為便於充分實現債權人的破產程序參與權,應當承認和強化債權人會議的聽取報告權、選任常設的監督機構權、決定營業的繼續和停止、指示破產財產的管理方法等職權。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