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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媒規範簡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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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媒規範簡論》是2015年世界圖書出版公司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魏永徵。
中文名
傳媒規範簡論
作    者
魏永徵
ISBN
9787519203597
頁    數
394頁
定    價
68元
出版社
世界圖書出版公司
出版時間
2015年10月
裝    幀
平裝
開    本
16開

傳媒規範簡論內容簡介

《傳媒規範簡論/“傳播法研究”叢書》是知名傳播法研究專家魏永徵近年寫作發表的論文、評論彙編,共約60篇。這些作品主要包括闡述國家新近制定的有關法律規範、司法解釋,評論公眾關注的熱點媒介事件,討論某些典型案例,從而對傳媒領域的有關法律和倫理問題表達自己的見解。另外,在此期間作者對其著作《新聞傳播法教程》進行第四版修訂,撰寫修訂札記12篇也收錄於《傳媒規範簡論/“傳播法研究”叢書》,體現了作者的新研究心得。《傳媒規範簡論/“傳播法研究”叢書》可作為傳媒法和倫理教學和研究的參考讀物。 [1] 

傳媒規範簡論圖書目錄

“傳播法研究”叢書總序
一 傳媒權能
傳媒可以為依憲治國做些什麼?
新聞記者權利淺説
從“表叔局長”落馬到“不雅書記”垮台
——論網絡反腐的功能定位
吳虹飛微博事件言論面面觀
請採訪對象看稿改稿有什麼不可以?
記者拒證權和民事訴訟舉證責任
二 司法新聞
刑案報道呼喚法治原則:從破案為中心到審判為中心
從源頭上規範刑案信息的傳播
念斌案報道:為推進法治作輿論鋪墊
薄案與李案:怎樣使人民羣眾感受到公平正義
對一起轟動全國的強姦案信息傳播的法律盤點
刑案報道與偵查的“競賽”?
——復旦投毒案的新聞報道提出的問題
藥慶衞名譽權案與“羣眾狂歡”
“李案”餘波和律師自媒體涉案言論的邊界
三 侵權糾紛
網絡侵權新頒司法解釋:既制裁侵權行為,也保護正當言論
公眾人物權益“克減”論可以休矣
處罰“成豬手”與“人肉搜索”的侵權風險
——讀新頒網絡侵權司法解釋第十二條
360vs“每經”:法人名譽權案還是商譽權案?
——讀新頒網絡侵權司法解釋第十一條
網絡服務商一定能夠提供侵權用户的身份嗎?
融合媒體環境下的弭謗機制
姚展VS《勞動報》:本案沒有輸家
“世奢會”名譽權案中的媒體舉證問題
不同傳播範圍言論的不同責任
商業網站轉載侵權新聞的責任
這位“孫悟空”是誰的肖像?
四 災禍報道
從傳統“信息攻防戰”到“危機傳播”新模式
——青島11·22爆炸事件媒體表現分析
從MH事件看新聞如何追求真相
——事件發生一個月新聞傳播回顧
中庸:中西共循的傳媒倫理準則
——對年初兩起媒體事件的思考
五 隱性採訪
“福喜事件”和“卧底採訪”的限度
“南都”記者卧底實為警媒協作
央視曝露東莞“黃流”節目的反思
“公眾人物”不是“狗仔”報道的擋箭牌
六 健康傳播
《喜羊羊與灰太狼》案和影視暴力
《再生人的秘密》宣揚了什麼?
應該怎樣幫助所謂“艾滋病童”?
七 行業反腐
“有償新聞”與“新聞尋租”
從世紀案看新聞敲詐的刑事制裁
新聞防腐的重要制度:採編與經營分開
八 典型判例
1949年來首例記者誹謗罪案回眸
“如實報道”不實傳聞的法律責任
——80年代後期徐良名譽權案引發的爭論
80年代上海一起肖像權案引出隱私權關注
媒體對無審核義務內容侵權的責任
——從小説誹謗案的媒體責任到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保護公民批評國家工作人員權利的早期嘗試
——90年代徐州市文化局長訴女作家侵害名譽權案
范志毅名譽權案與“公眾人物”
網絡侵害人身權糾紛“第一例”
——謝晉身後的一場名譽權案
發生在上海越劇院的名譽權案與服務商責任
——實施“網絡人身權糾紛司法解釋”的一個難點
九 教程修訂
新訴訟法與新聞報道無關嗎?
——《新聞傳播法教程(第四版)》修訂札記之一
連帶責任還是按份責任?
——《新聞傳播法教程(第四版)》修訂札記之二
公民有自由,媒體歸國家
——《新聞傳播法教程(第四版)》修訂札記之三
記者不會上被告席了
——《新聞傳播法教程(第四版)》修訂札記之四
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的一個瓶頸
——《新聞傳播法教程(第四版)》修訂札記之五
堅守新聞真實性的底線
——《新聞傳播法教程(第四版)》修訂札記之六
把事實和意見分開
——《新聞傳播法教程(第四版)》修訂札記之七
為什麼刪去關於新聞立法難點的討論?
——《新聞傳播法教程(第四版)》修訂札記之八
又一類被告席上的記者
——《新聞傳播法教程(第四版)》修訂札記之九
“媒介侵權”為什麼不能成為一個法律概念?
——《新聞傳播法教程(第四版)》修訂札記之十
新聞侵權的歸責原則和舉證責任
——《新聞傳播法教程(第四版)》修訂札記之十一
責任編輯王宏霞與作品修改權
——《新聞傳播法教程(第四版)》修訂札記之十二
後記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