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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通知書

鎖定
傳喚通知書是公安機關為查明案情,傳喚不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按照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到案接受訊問文書
中文名
傳喚通知書
發證機關
公安機關
相關法律
刑事訴訟法
傳喚對象
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傳喚通知書使用説明

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款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這裏所指的證明文件就是傳喚通知書。 [1] 

傳喚通知書注意事項

製作和使用傳喚通知書應當注意的問題是:
  要明確傳喚的範圍。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傳喚的對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以傳喚通知書的形式通知證人提供證言。
  傳喚通知書只能使用一次,而且每次傳喚不得超過12小時。傳喚過程中,不得采取派人押解、加帶械具等強制辦法。
  該格式是公安機關使用的傳喚通知書。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