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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通知書
鎖定
傳喚通知書使用説明
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款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這裏所指的證明文件就是傳喚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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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通知書注意事項
製作和使用傳喚通知書應當注意的問題是:
要明確傳喚的範圍。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傳喚的對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以傳喚通知書的形式通知證人提供證言。
傳喚通知書只能使用一次,而且每次傳喚不得超過12小時。傳喚過程中,不得采取派人押解、加帶械具等強制辦法。
該格式是公安機關使用的傳喚通知書。 [1]
要明確傳喚的範圍。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傳喚的對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以傳喚通知書的形式通知證人提供證言。
傳喚通知書只能使用一次,而且每次傳喚不得超過12小時。傳喚過程中,不得采取派人押解、加帶械具等強制辦法。
該格式是公安機關使用的傳喚通知書。 [1]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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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傳喚通知書 .法律圖書館[引用日期2014-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