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催告權
鎖定
催告權是指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內就是否行使追認權予以明確答覆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1]
第171條第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中文名
- 催告權
- 性 質
- 意思通知行為
- 類 型
- 法律服務
催告權概念
催告權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1]
第171條第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參考資料
-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20-06-02[引用日期2021-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