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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志強

(黃山市農業農村局原黨組成員)

鎖定
傅志強,曾任黃山市農業農村局黨組成員、農業機械推廣中心主任。
2021年7月9日上午,安徽省歙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傅志強一審獲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1] 
中文名
傅志強
國    籍
中國

傅志強人物履歷

曾任黃山市農業農村局黨組成員、農業機械推廣中心主任。

傅志強人物事件

2021年7月9日上午,安徽省歙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黃山市農業農村局原黨組成員、黃山市農業機械推廣中心原主任傅志強貪污、受賄案,對被告人傅志強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對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或退出的其他物品,由黃山市監察委員會依法予以處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傅志強在擔任原市機關事務局局長、原市農業機械管理局局長、市農業機械推廣中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採取侵吞、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計人民幣638659.32元,用於滿足個人攝影嗜好、個人因私外出費用報銷等事宜。
2012年底至2014年2月,被告人傅志強在擔任原市機關事務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13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中索賄8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傅志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採取騙取、侵吞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利用負責項目採購、施工、驗收等職務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傅志強在受賄犯罪中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鑑於其當庭自願認罪,退出貪污、受賄的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