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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證據

鎖定
偽造證據,就是製造虛假的證據材料的行為,包括模仿真實證據而製造假證據,或者憑空捏造虛假的證據,以及對真實證據加以變更改造,使其失去或減弱證明作用的情形。
中文名
偽造證據
介    紹
製造虛假的證據材料的行為
包    括
模仿真實證據而製造假證據
客    體
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目錄

偽造證據概念

偽造證據既包括偽造刑事證據,也包括偽造民事證據;既可以是偽造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也可以是偽造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
如,犯罪人為了逃避罪責或嫁禍於他人而故意製造虛假的書證、物證、偽造犯罪現場,或者為包庇同夥而作虛假的陳述;證人或鑑定人因與當事人或案件結局有利害關係而提供虛假的證言或製作不符合事實的鑑定結論;勘驗、檢查人員因受利誘、威脅而製作不符合事實的勘驗、檢查筆錄;被害人因某種動機而作虛假的陳述(如被強姦婦女因礙於面子或屈服於壓力而否定被強姦的事實),等等。偽造證據屬妨害司法機關正常活動的行為,依法應受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3款規定,凡是偽造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第36條規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時,應當依法處理;第68條和第115條均規定,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第41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可以先行拘留。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一、概念及其構成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指在訴訟活動中,唆使、協助當事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對象則是當事人。
如果不是幫助當事人而是幫助當事人以外的他人毀滅、偽造證據,則不能構成本罪。所謂當事人,既包括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如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等,還包括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所謂幫助,是指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準備工具、掃除障礙、出謀劃策、提供條件、撐腰打氣、堅定其毀滅、偽造證據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現為體力上的、物質上的幫助,也可以表現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訴訟中,有時也可以是在訴訟前。所謂毀滅,是指湮滅、消滅證據,既包括使證據從形態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將證據燒燬、撕壞、浸爛、丟棄等,又包括雖保存證據形態但使得其喪失或部分喪失其證明力,如砧污、塗劃證據使其無法反映其證明的事實等。所謂偽造,是指編造、制定實際根本不存在的證據或者將現存證據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違背事實真相。
本罪為情節犯。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有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但如不屬於情節嚴重,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渭情節嚴重,則主要是指動機卑劣的:多次進行幫助的;幫助重大案件的當事人的;因其幫助行為導致訴訟活動無法進行、中止的;造成錯案的;影響惡劣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對方是案件的當事人但為了達到幫助當事人的目的仍決意實施幫助其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
二、認定
(一)司法工作人員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又觸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屬牽連犯罪,對之,應當擇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從重處罰。
(二)本罪與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罪的界限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而後者為特殊主體,只有刑事訴訟中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才能構成其罪。
(2)幫助的對象不同。本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中的當事人,既包括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也包括民事、經濟、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而後者的當事人,則僅限於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
(3)毀滅、偽造的證據範圍不同。本罪證據既可以是刑事訴訟證據,也可以是民事、經濟及行政訴訟證據;而後者則僅限於刑事訴訟包括附帶民事訴訟的證據。
(4)對情節的要求不同。本罪必須以情節嚴重為構成要件;而後者則無這一要求。
(5)發生的時間不同。本罪既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又可以發生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還可以發生在上述訴訟前;而後者則僅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在刑事訴訟前,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構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是構成後罪。
(6)所侵犯的客體不盡相同。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既包括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也包括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活動;而後者則所侵害的僅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

偽造證據處罰

處罰:刑法307條: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