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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國境罪

鎖定
偷越國境罪是指違反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出入國(邊)境的管理。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不準通過的地點私自秘密出入國(邊)境,或者在規定的地點,未經批准,以偽造證件或其他欺騙手段出入國(邊)境。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國(邊)境而故意進行偷越 [1] 
中文名
偷越國境罪
外文名
crime of illegally crossing the national border
定    義
違反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行為
別    名
偷渡

目錄

偷越國境罪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 
《關於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3] 
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
(二)偷越國(邊)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結夥偷越國(邊)
境的;
(三) 拉攏、引誘他人一起偷越國 (邊) 境的;
(四)勾結境外組織、人員偷越國 (邊)境的;
(五)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後一年內又偷越國(邊)境的;
(六)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六章第三節規定的“偷越國(邊)境”行為:
(一)沒有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 境或者逃避接受邊防檢
查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 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證件出入國 (邊) 境的:
(四)使用以虛假的出入境事由、隱瞞真實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方式騙取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 (邊)境的:(五)採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國 (邊) 境的。
第九條 [3] 
對跨地區實施的不同妨害國(邊) 境管理犯罪,符合併案處理要求,有關地方公安機關依照法律和相關規定一併立案偵查,需要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