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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無效

鎖定
信託無效,是指意欲設立信託,但其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不被法律所承認,因而是無效的。信託無效是自始就沒有產生信託行為,而其它幾種行為則是存在過信託,但由於種種事由致使信託不存在了。
中文名
信託無效
解    釋
意欲設立信託
分    析
是自始就沒有產生信託行為
目的不合法
信託目的違反法律

信託無效相對無效

我國《信託法》第12條規定: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託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本條第1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之原因之日起1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根據民法關於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因撤銷而歸於無效的原則,詐害信託經撤銷後自始不發生效力,即撤銷信託的效力可以溯及到信託關係設立之時。

信託無效絕對無效

信託絕對無效,即一律無效。按照我國《信託法》第1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

信託無效目的不合法

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
信託目的,是指通過設立信託所要達到的目的。信託目的決定着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是信託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信託活動是一種民事活動,信託的設立採取自願原則,因此,本法對信託目的的範圍未作任何限制,由委託人自主決定。委託人可為各種各樣的目的設立信託,比如管理財產、支付子女生活費、贍養老人等等。但是,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合法行為,任何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違反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本法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如果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那當然應當認定為無效信託。

信託無效財產不能確定

信託是以信託財產為基礎的法律關係,信託財產是信託行為的載體。沒有確定的信託財產,就沒有信託。因此,本法規定設立信託必須具有確定的信託財產。這就要求信託財產必須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與受託人固有的財產相區別。如果信託財產不能確定,信託關係就缺少了聯結的紐帶。因此,信託無效。

信託無效財產不當

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本法規定,信託是由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即在設立信託前,該財產是屬於委託人的。因此,本法規定,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如果財產屬於委託人非法所有,該信託當然無效。同時,本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比如武器、彈藥及其他特殊物品。如果委託人以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就是違法行為,該信託無效。

信託無效訴訟或討債

訴訟或者討債,是涉及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事情。如果以此設立信託,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或者討債活動,則由原來的雙方當事人,變成了受託人與另一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使事情變得複雜化,不利於雙方糾紛的解決。同時,糾紛減少、訴訟減少,是社會安定的標誌之一。如果允許以訴訟為主要目的設立信託,似有鼓勵訴訟之嫌。因此,本項規定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的信託無效。需要説明的是,本項的規定是專門以上述目的設立的信託無效,即如果信託是因其他目的設立,受託人為實現該目的而進行訴訟或者討債行為的,則屬於受託人的權利,不影響該信託的效力問題。日本、韓國和我國台灣信託法都有類似規定。比如《日本信託法》規定,信託的實行,不得以實施訴訟行為為主要目的。我國台灣“信託法”規定,以進行訟願和訴訟為主要目的的信託無效。

信託無效受益人和範圍

信託是為受益人的利益而設計的一種財產管理制度,受益人是享受信託利益的人。因此,本法規定設立信託,在書面文件中應當載明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 “受益人”是指私益信託的情況,要求明確載明具體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當分別載明受益人。“受益人範圍”是指公益信託的情況,因為公益信託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無法確定具體的受益人,因此,公益信託應當載明受益人的範圍。如果沒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不能確定,信託就失去意義。因此,本項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信託無效。

信託無效其他情形

這是一種概括式的寫法,以便與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協調。即除以上本條列舉的五項情形構成信託無效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規又對信託無效規定了其他情形,則也屬於信託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