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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

鎖定
信用卡犯罪,是指使用信用卡詐騙、盜竊財物的犯罪活動。信用卡是一種信用工具,持卡人可在指定的場所購物、住宿、用餐,無需支付現金,定期結算即可。犯罪分子利用拾得、竊取、塗改、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還有持卡人和業務員相勾結詐騙和編造假姓名、地址申請信用卡進行詐騙等手法。 [1] 
202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對於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以及涉手機卡、信用卡犯罪等關聯犯罪,提出更加明確具體的適用法律依據,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實行全鏈條、全方位打 [3] 
中文名
信用卡犯罪
定    義
使用信用卡詐騙、盜竊財物的犯罪活動

信用卡犯罪法釋

法釋(2018)19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2] 

信用卡犯罪惡意透支

“對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佔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繫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2] 

信用卡犯罪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後進行;
“(二)催收應當採用能夠確認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兩次催收至少間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關規定或者約定。
“對於是否屬於有效催收,應當根據髮卡銀行提供的電話錄音、信息送達記錄、信函送達回執、電子郵件送達記錄、持卡人或者其家屬簽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證據材料作出判斷。
“髮卡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應當有銀行工作人員簽名和銀行公章。” [2] 

信用卡犯罪限定金額

“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提起公訴時,應當根據髮卡銀行提供的交易明細、分類賬單(透支賬單、還款賬單)等證據材料,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解、辯護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審查認定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難以確定的,應當依據司法會計、審計報告,結合其他證據材料審查認定。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應當在對上述證據材料查證屬實的基礎上,對惡意透支的數額作出認定。
“髮卡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應當有銀行工作人員簽名和銀行公章。”
“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髮卡銀行違規以信用卡透支形式變相發放貸款,持卡人未按規定歸還的,不適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惡意透支’的規定。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論處。” [2] 

信用卡犯罪法律法規

202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對於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以及涉手機卡、信用卡犯罪等關聯犯罪,提出更加明確具體的適用法律依據,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實行全鏈條、全方位打 [3] 
參考資料